
朗读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县本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2018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8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经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团体除上网按年度检查格式申报外,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