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SD01-2019-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5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常山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为全面推进“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绿色生态安葬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一)本县户籍的居民,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除外; (二)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 (三)驻常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实施节地生态葬建设树葬的行政村。 第二条奖励范围 遗体火化后,实施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方式: (一)骨灰撒散,是指将逝者骨灰撒在约定安葬区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树葬,是指在约定的树林等安葬区域,采取深埋等多种方式安葬骨灰。在树木下安葬,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直接撒散,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草坪葬,是在约定安葬区域, 采取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直接埋入泥土中,地面植上草皮,地表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四)按规划建设树葬的行政村。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骨灰实施撒散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骨灰实施树葬、草坪葬的,每例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对建设树葬的行政村,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00000元。 (四)确有需要建骨灰堂的,可酌情奖励。 第四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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