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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5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5日
常山县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集中力量保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政府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抢灾救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临时性因素引起的支出预算项目的追加(减)、预算项目之间相互调剂等事项。
第三条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法定约束和事前审批原则。县级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抢灾救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临时性因素,原则上不进行部门预算调整;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预算调整一律不予以实施。
(二)民生优先和厉行节约原则。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改革取向,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应优先保证基本民生支出及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要体现实际需求,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三)规范预算和轻重缓急原则。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对部门年初可预见、非特别事项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调整。根据轻重缓急对本年度必须调整的预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凡是能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中支出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当年度一律不予进行调整。
(四)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原则。建立部门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对历年预算执行率偏低,结余结转较多及项目绩效差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后严格按照新调整的项目要求进行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加强调整后项目的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具体组织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县级预算调整,审核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的具体事项,提出县级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第二章 部门预算调整分类
第五条 县级部门预算调整按照类别主要分为人员经费调整、重点新增项目经费调整、一般项目经费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和上级补助调整,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