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补录浙江烈士英名录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或其他要求 |
1 | 各乡镇、部门申请报告 | 纸质材料 | 1 |
2 | 烈士评定(追认、批准)或确认相关依据 | 纸质材料 | 1 |
3 | 烈士基本情况 | 纸质材料 | 1 |
4 | 烈士事迹相关材料 | 纸质材料 | 1 |
二、经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烈士褒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申请办事对象: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四、受理机构:常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