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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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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司法局党组文件

 

常司党〔20198

 

中共常山县司法局党组

关于调整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局各科室处:

根据《常山县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常委办[2015]39号)精神,结合局人事调整的实际,现将修改后的《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山县司法局党组

201986

 

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一把手”

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全面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内容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恋红分管人事工作。干部选拔任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常山县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和《关于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中层干部职数使用申报核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单位内部人员岗位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经单位正职审定并提交局党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方龙兵分管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审批权限。凡2万元以下的正常性开支,实行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2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再由班子成员会签,附会议纪要入账。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党组、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项目计划安排。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恋红分管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工作。每年项目计划安排由科室制定具体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实施或向上申报。项目计划安排立项后,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定期向局长、班子集体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产投资与管理。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恋红分管资产投资与管理工作,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资产投资(基建工程),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限额以下,可以不招标的资产投资(基建工程),按照基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健全完善资产投资(基建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管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制度。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办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或者出租),须经班子集体讨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恋红分管业务设备采购和日常办公物资采购工作。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业务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2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采购,需公开招投标的,按程序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招标采购。

6.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方龙兵分管司法行政类行政审批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统一办理。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7.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执法。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吴业勤分管司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具体执行相关事项。重大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事项备案制度,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

1.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2)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本局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的修订、修改与废止;

4)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

5)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6)重大执法事项;

7)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8)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9)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2)推荐报送后备干部人选;

3)公开招考(招聘)、选调工作人员;

4)选送上派、下挂锻炼的干部人选;

5)干部选拔、任免、调动、考核及奖惩方案;

6)推荐申报县级(含)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

7)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1)办公用房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等一次性标的额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

22万元以上国有资产购置与处置

3)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1)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2)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2万元以上的开支;

3)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2.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3.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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