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提升学历层次,积极报读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同时,进一步规范学费减免工作,结合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学分费,不包括注册费、代管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及标准
凡报读国家开放大学本专科相关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每人最多享受一项。
1.夫妻二人报读的,在一人报读的2.5年内另一人报读的,每人可以一次性减免200元;分别在每人的第五个学期减免。
2.本校开放教育学生毕业后继续报读的,可一次性减免300元;毕业后立即报读的可一次性减免600元;在第五个学期减免。
3.本县退役军人持退役证,可一次性减免300元,在第五个学期减免。
4.在本县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报读学前教育专科可减免800元,分四个学期平均减免,从第二个学期开始减免。
5.本县残疾人凭残疾证,报读专科可减免2800元、本科可减免3800元(其中专科2000元、本科3000元由县残联补助),分四个学期平均减免,从第一个学期开始减免。
6.本县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在低保期限内可享受学费减半,按学期减免。
7.荣获国家、省、市、县级劳模称号的,可分别一次性减免2000元、1200元、800元、500元,在第四个学期减免。
8.在校学生有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免修免考条件的课程,可减免该课程一半的学费;国家开放大学终审通过后即可减免。
9.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学院党总支会议或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上级电大有学费减免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与本县减免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