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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9-0015
常政办发〔2019〕17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
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17〕2号)精神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山县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包括普通建筑石料类砂石、粘土矿〈俗称土方〉),县政府统一授权县农投集团负责处置。项目业主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运矿产资源(土方)。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产,农投集团应规范处置,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处置的资源量及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向县财政缴纳矿产资源处置收益。
(二)农投集团建立矿产资源(土方)调剂与处置信息服务平台,做好矿产资源(土方)调剂与处置服务工作。
(三)对于利用价值较低,用于填方的砂岩、页岩、粘土等土方,农投集团可以向县财政申请减免资源处置收益,农投集团要坚持优矿优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
(四)对于工程项目中需处置的矿产资源价值较大(经测量预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需由县农投集团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资源量勘测工作,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条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程序。
(一)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的,或需从项目红线外借调土方的,项目业主须分别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向县资规局申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项目红线范围内矿产种类、数量有变化的,如富集有石料或其它矿产资源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资规局申报。
(三)项目业主向资规局申报同时,要将需调剂与处置矿产资源(土方)的信息提供给农投集团,农投集团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明确处置与调剂方案,需进行测量或勘测核实的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测量或勘测工作。
(四)处置完成后,农投集团需将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去向、资源量等情况书面报告给县资规局。
第四条 资规部门或乡镇在查处非法采矿工作中,没收的矿产资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禁止以假借项目立项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工程设计及施工中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减少生态破坏。
第六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要实施矿产资源网格化管理模式,将防范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网格员、网格长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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