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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时棚亭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局临时棚亭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使用效益,确保临时棚亭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充分保障我局社会服务化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临时棚亭资产是指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的柚香城临时棚亭、修补亭、精品水果亭和其他钢结构临时棚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可以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城镇管理综合科负责局临时棚亭资产的部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拟定临时棚亭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临时棚亭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临时棚亭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临时棚亭资产的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制定并签订临时棚亭使用合同,完成收缴款事宜;
(五)管理局临时棚亭资产台账,下发各类通知,定期与财务室对账,保证财务台账与临时棚亭资产台账一致;
(六) 办理、续办、补办临时棚亭相关证件;
(七) 指定专人为局临时棚亭资产管理员,负责临时棚亭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临时棚亭资产的账、物一致;
(八)积极提高临时棚亭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益,落实内部控制要求,运用信息化管理对临时棚亭资产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九)完成临时棚亭资产的安全生产督查及台账。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局临时棚亭资产的部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临时棚亭资产搭建、验收、登记入账、水电、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及保护、清查、登记、录入等工作;
(二)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棚亭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到期拒不搬离、长时间延期缴款等临时棚亭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临时棚亭资产所在的各中队负责局临时棚亭资产的部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临时棚亭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督查、经营状态、经营业态、临时棚亭使用情况、越门经营情况、是否履约经营等各类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