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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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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19-0012

 

常政办发〔201915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月5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

    

为有力有序推进农民集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农民自愿集聚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申报程序

(一)申请。农户持户籍资料、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地照片、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资料,自愿到所在地村委会填报申请表(附件1),经村两委对其实质性核实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

除上述证明外,属于通过析产取得房屋产权的申请人(户),需提供房产析产协议(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属于独生子女的申请人(户),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满三年以上的申请人(户),需提供离婚证件与离婚协议等证明材料;房屋在19861231日前建设且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所属村委会提供证明。

(二)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户)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申请人(户)的房屋进行实地复审、测量(原则上以农房确权登记的测绘图纸为依据)、拍照建档,做到一户一档。

(三)公示。乡镇(街道)将审核后的申请人(户)相关情况在乡、村两级同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户主)姓名、可退宅面积、家庭人口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附件2)。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符合集聚安置条件的申请人(户)与村集体签署关于归还宅基地等内容的协议书(附件3),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五)上报资料。乡镇(街道)将农户申请表、乡村两级公示等资料(加盖乡村两级公章)集中报县集聚办审核。其中,涉及集中连片可复垦面积达10亩以上的,需提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文件;已鉴定为D级危房的,需提供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

(六)集中公示。县集聚办在县电视台、《今日常山》等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集聚安置对象。

二、房屋处置

(一)集聚对象在接到《农民集聚腾房通知》(附件4)后60日内应当腾空房屋及其附属用房。

(二)集聚对象原有住房有保留价值的,由村委会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鉴定,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向集聚办公室出具《文物古建筑认定证明》(附件5)。文物古建筑产权方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文物古建筑捐赠承诺书》(附件6),文物古建筑收归村集体所有并办理产权变更。

(三)能用于复垦的宅基地必须用于复垦。因用于公益事业、发展乡村旅游等原因确需保留的,由行政村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在核实同意后统一向县集聚办申请(附件7),县集聚办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核实后做出决定。经核准同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需保留的安置户原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变更至村集体名下。

(四)村集体负责对集聚对象腾空的原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彻底拆除,并由乡镇(街道)负责验收、拍照建档,统一报县集聚办实地复核(附件8)。

三、房屋选购

(一)选择商品房安置的,集聚安置户自行到常山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首付款交款发票等材料,以及复印件1份报县集聚办审核。

(二)选择安置房安置的:

1.选择在县城集聚点安置的,由县集聚办向县城投集团出具《常山县农民集聚安置户选房通知》(附件9),再由县城投集团统一组织选房。避让地质灾害点(有退宅面积)和腾退宅基地可复垦的农户,优先安排选房;其他农户原则上按照房屋拆除退宅面积大小的顺序安排选房,若房屋拆除退宅面积相同,属禁建村(有退宅面积)10户以上整体转移集聚、异地搬迁(有退宅面积)和D级危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仍然居住在D级危房内)等农户,选房顺序予以优先。

2.选择在集镇集聚点安置的,由相关乡镇(街道)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定安置办法及农民集聚资格材料,并报县集聚办审核通过。 

    3.原则上,自通知交房和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房地交接手续的,解除安置合同,原安置房或安置用地由业主单位或安置地乡镇(街道)收回。

四、政策兑现

(一)集聚户将租房协议等资料报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统一报县集聚办。县集聚办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文件精神,兑现集聚户临时安置补助资金。

(二)整村或连片20户以上自然村整体搬迁安置的,县集聚办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计算补助金额。

(三)县集聚办审核后,将商品房购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房屋重置价以集聚券(附件10)的形式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款项汇至集聚户的账户。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扶贫异地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点搬迁等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程序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拨付。

(五)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退宅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口落在本县乡镇(街道)的其他产权人(户)或其他人员等集聚对象,不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资金。

五、补充规定

根据实际,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文件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选择安置的农户,应当包括全部家庭成员。

(二)集聚户宅基地无偿退回村集体后,不得在宅基地及周围新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农户户内的独生子女,年满22周岁,且其户口身份符合我县农村建房审批条件,其父母现有居住的宅基地面积(包括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必须在限额之内(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应拆除并由村级集体组织无偿收回),如永久放弃其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权利的,可作1户上楼安置。其中,退宅面积大于60平方米(含)的,按照自愿退宅安置的其他农户安置标准进行安置;退宅面积小于60平方米或无退宅面积的,1人户可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可安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

父母自愿拆除现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权利的,可以与其独生子女分作2户安置。

(四)自愿永久放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权利的无房户,退宅面积大于60平方米(含)的,按照自愿退宅安置的其他农户安置标准进行安置;退宅面积小于60平方米或无退宅面积的,1人户可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可安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五)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合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且房屋建筑占地达到6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宗土地上房屋继承人仅按1户安置。若有多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相互协商无异议后仍按1户安置。

多人共同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均继承房屋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且继承人家庭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可按实际继承的户数安置。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继承一宗土地上房屋且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达到60平方米及以上的,仅作1户安置。

通过继承方式形成合法一户多宅的,继承人将其中的一宅让与(析产)给年满22周岁以上的子女后,受让子女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的,可作为集聚户,但不享受集聚户临时安置补助资金。

(六)户口落在本县乡镇(街道)的知青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常驻地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且建筑占地面积达到60平方米(含),在自愿将村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全部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处置后,可作1户安置。1人户可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可安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七)非合法继承途径取得合法房屋的户内家庭成员中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的,在认定的房屋产权人自愿拆除村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认定的房屋产权人可参照继承户标准作1户安置。

(八)在常委〔201921号文件施行前,子女已经出嫁或到他处入赘(包括已经出嫁、到他处入赘的独生子女,有合法房屋产权的除外)但户口未迁出的,原则上不计其父母户的安置人口,也不能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单独申请安置,特殊情况由县集聚办讨论决定。

(九)安置户选购的安置房,在安置标准面积内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安置房成本价包括建安费、土地出让或划拨费用、配套费用、管理费用、规费和中介服务等其他费用,下同)计算。安置户选购的安置房大于安置标准面积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计算购房款。若安置户选购的安置房面积少于安置标准面积的,少于面积在10平方米(含)之内的,对照市场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实际差额面积给与补偿;少于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予以补偿。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集聚安置:

1.夫妻离婚(含县辖区范围内、外)的,双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不足三年的;

2.夫妻离婚时未对婚内房屋等共有财产进行合法分割或对分割的财产有争议的;

3.将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农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

5.不符合《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31号)文件中分户条件规定的农户;

6.一宅多户不能全部拆除和收回的;

7.只拆除辅(附)房(含土地)而不拆除与辅(附)房相连主房(含土地)的;

8.退出宅基地(或房屋)处于申请集聚人(户)围墙内的;

9.有其他不符合集聚安置情形的。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集聚安置资格或收回安置房所有权:

1.隐瞒退出的产权(含土地)有争议或不合法事项;

2.谎报安置人口;

3.在规定时间未腾退房屋;

4.私下交易集聚资格或安置房的;

5.在《常山县农民集聚安置户选房通知》(附件8)规定的时限内主动放弃选房权利的;

6.其他。

六、其他事项

1.天马街道东方红村、南前坊村、西峰村、北屏山村和常年青村等5个行政村的农户集聚安置办法另行制订。

2.本操作办法不适用于房屋征收类农民集聚。

3.本操作办法未尽事宜,另行下文补充。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附件:1.常山县农民集聚申请表

2.常山县农民集聚公示

3.归还宅基地协议

4.农民集聚腾房通知

5.文物古建筑认定证明

6.文物古建捐赠承诺书

7.房屋保留申请

8.房屋拆除验收表

9.常山县农民集聚安置房选房通知书

10.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集聚券

11.常山县农民集聚选房确定表

 

 

附件1

常山县农民集聚申请表

户主姓名


性别


农户类型

(避让地质灾害点、D级危房、10户以上整体转移集聚或集中连片可复垦面积达10亩以上、禁建村、其他)


身份证号码


户口簿号码


联系电话


是否贷款


地址

                     乡镇(街道)                 自然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与户主关系

现从事主要职业


























增加安置人口情况

增(人)

增计原因



集镇

商品房


安置房

  平方米

排屋

  平方米

县城

商品房


安置房

 平方米

原房屋座落,宅基地面积(由乡镇、街道核查填写)

房屋门牌号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占地面积     ,退宅总面积    ,附属设施面积     

 

申请人户内18周岁以上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盖章):

 

 

村两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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