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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2020〕20号
关于建立招贤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招贤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村民具有保护供水设施的义务,应自觉做到:
(一)严禁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二)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其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
(三)在供水站、管道、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养场、污水渠道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
第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二)将垃圾、杂物、污水倾倒至水域,堆放、囤积、储藏有机肥料等有毒有害物体;
(三)从事牲畜养殖,随意丢弃病害家禽;
(四)在农作物中使用剧毒农药和含氮含量较高的氮肥,乱丢农药瓶等废弃物;
(五)焚烧杂物,有害物品;
(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做到:
(一)按时按表缴纳水费,禁止私自接水、窃水;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村民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维护和管理供水站,强化水源地保护,共同遵守规则,杜绝事故发生。
附件:常山县单村供水水源地划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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