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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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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2015年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

HCSD00—2015—00XX

1、HCSD00—2015—0001

常政发[2015]30号  关于印发《加快民宿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HCSD00—2015—0002

常政发[2015]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3、HCSD00—2015—0003

常政发[2015]5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县政府办:

HCSD01—2015—00XX

1HCSD01—2015—0001

常政办发[2015]13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HCSD01-2015-0002

常政办发[2015]27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HCSD01-2015-0003

常政办发[2015]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4、HCSD01-2015-0004

常政办发[2015]46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5、HCSD01-2015-0005

常政办发[2015]47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HCSD01-2015-0006

常政办发[2015]5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HCSD01-2015-0007

常政办发[2015]79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8、HCSD01-2015-0008

常政办发[2015]81号  关于促进农机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9、HCSD01-2015-0009

常政办发[2015]89号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0、HCSD01-2015-0010

常政办发[2015]93号  常山县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11、HCSD01-2015-0011

常政办发[2015]14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2、HCSD01-2015-0012

常政办发[2015]142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2014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通知

13、HCSD01-2015-0013

常政办发[2015]14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补充意见

14、HCSD01-2015-0014

常政办发[2015]14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5、HCSD01-2015-0015

常政办发[2015]1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6、HCSD01-2015-0016

常政办发[2015] 15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7、HCSD01-2015-0017

常政办发[2015] 16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18、HCSD01-2015-0018

常政办发[2015] 16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山县推进石灰石钙加工生产县整治淘汰意见的通知








HCSD- HCSD01—2015—0001

HCSD012015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金融信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人(夫妻双方)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购买本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其中属商品房的,面积         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面积         以上(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属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70%。对拥有l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70%;如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高贷款比例同上,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实施职工户籍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户籍在本县的职工,在本县购买商品住房,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实际拥有商品住房套数为准。         

二、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在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农民进城安置、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中,实行政府配建与市场购买、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模式,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建立商品房可供房源信息库,开发企业自愿进入信息库的房源,对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适当增加优惠额度。         

三、实行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在常山服务满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         期间,在常山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人才分类和补贴标准如下:         

第一类: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对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补助80万元。         

第二类:省级人才,包括省“千人计划”入选对象、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名师名医等补助购房款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类: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含正高级)、地市级人才,包括地市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市级名师名医名专家、学科带头人等补助购房款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类:         博士学位、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补助购房款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类:全日制硕士学位、副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高级技师、常山县拔尖人才补助3万元。         

第六类: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常山县“百名优秀人才”补助1万元。         

四、试行购房安排入学。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         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子女就读小学不受户籍限制,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由县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安排入学。         

五、鼓励外来人口来常购房。外来人口在本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政府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取消外地人购房贷款需在常山缴纳一年社保的条件限制。         

六、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在县域范围内尚有开发项目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可缓交物业保修保证金。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各项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时,相关部门应减化程序,及时办理。         

加强城市功能配套设施建设,按城乡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公交、菜市场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尚未施工的项目提出户型结构调整的,在不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土地出让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批。         

七、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风险。综合市场实际,科学规划和调配开发土地上市节奏、出让规模和时序。对已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部门要督促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竣工和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防范市场风险,要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金融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在建或已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联动协调机制。         

八、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引导。积极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防止虚假信息或失实报道误导消费预期,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和居民理性消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房地产交易会期间成交的商品住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HCSD01-2015-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最终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90号)精神,现就我县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就诊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县外转诊比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二)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三)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通用。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县域内医疗机构首诊制     

除同类疾病后续治疗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临时外出急性起病人员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予以诊治,如需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域内逐级上转、按需下转,原则上转县域外医院的需由县级医院转诊。     

(二)健全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对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执行;对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以下三类特殊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可按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规定执行:一是同类疾病后续治疗人员因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的,凭当年第一次转诊证明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二是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学生证或从业(就学)单位有效证明,可到所在地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三是临时外出急性起病人员,对参保人员在出差、旅游、探亲等临时外出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第一、三类情况由患者或家属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参保对象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认定后,由社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第二类人员的认定由参保对象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和报销。     

(三)合理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严格执行浙江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省、市、县、乡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     

(四)建立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公布双向转诊办公室电话。制订合理便捷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可追踪、可调控、可监管的双向转诊平台。实行转诊前医疗机构负责制,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由转出医疗机构协助联系相应的转入医院,并负责向转入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史、病历、诊治情况。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需要继续治疗、康复治疗的,可经转诊平台转下级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要加强与省市级医院的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对口转诊。严格控制患者未经转诊直接到省、市医院就诊,同时避免盲目转诊,县域外转诊率不超过10%     

(五)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     

加大预约诊疗宣传力度,提高预约就诊率。通过手机预约、网上预约、分时段预约,逐步实现普通门诊预约面向大众、专家门诊预约进入社区的局面。县人民医院选择部分专家号源专门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唯一预约号,由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生帮助预约,鼓励引导病人基层医疗机构预约,促进分级诊疗和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让群众看病就医更为快捷方便。     

(六)推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强化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定全科(责任)医生按服务人口、服务质量获取报酬的相关制度。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签约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程健康管理。重点提供院前、院后服务项目,如:提供预约诊疗服务,慢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院后服务主要为居民提供下转、社区随访及居家健康管理等服务。并结合签约服务对象的个体情况开展有偿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有关医疗服务定价标准执行。     

(七)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医疗用房、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要素配置,为辖区居民提供较好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让慢性病患者在基层用到常用、有效的药品,让下转患者能够得到等同于大医院的住院康复服务。抓住省级医疗资源双下沉及县人民医院托管基层医疗机构重点科室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强县级重点学科和基层特色专科建设。对设有床位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发展老年病、慢性病、康复等专科,探索医养结合服务新机制。     

(八)推进区域医疗协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依托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和教育网络,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逐步推广医疗资源区域协同服务,建立预约诊疗、上下转诊、检查结果查询和费用结算等集约化服务。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并与省市联网,建立和完善县域内健康体检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层医疗机构区域HIS、区域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双向转诊系统、区域影像中心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实施时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从   开始实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待全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后统一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这一医改目标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着力于分级诊疗的制度设计和执行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报销政策,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审批制。对违反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教育培训,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理念。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知识和科学就医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提高患者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HCSD012015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4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衢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计量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技术保障,是科技创新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技术支撑。要充分认识加强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加大计量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县计量整体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深化“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三大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围绕“法制计量、民生计量、能源计量”建设,以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为手段,不断夯实计量基础,进一步完善量传溯源体系、计量监督和诚信体系,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进一步完善,计量科技基础更加坚实,民生计量、能源计量、生态计量等领域工作深入推进,计量诚信体系基本建成,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基本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体目标如下:     

——全县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县各级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0项左右,形成检定校准测量能力35项左右;     

——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达96%以上;培育创建一批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基本形成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计量环境;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查合格率96%以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95%以上;     

——全县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达标率达98%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水平明显提高,为“智慧能源”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计量基础建设。加快涉及民生保障、公共安全、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量值传递体系,提升量大面广、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常规性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能力,不断提高强制检定覆盖率和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计量检测服务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检测行为,提高计量技术水平。     

(二)帮助提升企业计量技术能力。鼓励企业加强对计量基础设施和计量检测设备的投入,向企业积极推广计量精准化管理方法,指导帮助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检验等关键过程合理配置计量器具,提高计量检测数据分析和运用水平,实现对生产全过程的精准控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物耗。根据企业计量管理基础和规模的不同,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积极推进国际互认。     

(三)加强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加快推进全县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指导用能单位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l7167--2006)要求,合理配备、依法管理和正确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凡年耗能1000吨以上标煤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的用能企业在实施技改时,须配备相应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对重点用能单位,要依法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继续实施能源计量数据应用行业推进项目,进一步提高块状行业节能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性节能降耗。积极推进企业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应用,并将相关数据纳入节能主管部门实施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四)培育发展计量校准服务业。鼓励部门和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企业计量实验室以及其他各类计量校准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建标,面向社会开展灵活多样的计量校准服务。积极培育一批诚实守信、服务优良的计量校准服务品牌企业,鼓励计量校准服务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建设跨单位整合、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区域创新校准服务平台。培育一批计量科技孵化器,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企业孵化。     

(五)加强计量重点监管。加强对重点计量器具产品生产监管,加大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校准活动的依法监管,严格规范校准服务行为。加强对涉及民生的重点计量器具检定管理。进一步理顺质监、通信和住建等部门工作关系,落实在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网络流量计费系统、房屋面积测量计量器具检定管理责任,确保依法监管到位。在服务业领域推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公示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环境质量与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仪器等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督促相关企业配备管理好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落实其计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计量监管,开展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管,重点建立对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抽查制度,切实防范商品过度包装。     

(六)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计量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加快建立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和执法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确定若干投诉反映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和社会关注的计量执法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建立健全计量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商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遵守诚信计量准则,在集贸市场、加油站、液化气充装站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及社会计量校准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等行业开展诚信计量创建活动。通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把在用衡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纳入全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内容。强化诚信计量监督,建立计量信用信息发布和计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机制,逐步将诚信计量情况纳入企业征信范围,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八)创新计量监管工作方式。建立对强检计量器具的动态检定管理制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新型计量器具的情况,及时依法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的在用新型计量器具纳入监管。建立计量风险分析和预警防范机制,制订计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计量风险防控能力。推进计量信息化建设,定期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结果,进一步提高计量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九)推进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全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改造更新一批长度、力学、热工领域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一步提高准确度和自动化程度。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现代通讯、物联网、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领域,新建一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计量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计量这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全县计量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计量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质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发改部门要把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项目立项、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对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的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政策支持。要加大对计量工作的经费投入,依法加强对民生等领域强制检定经费的财政保障,安排一定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应用行业推进项目,在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检”重点计量科技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计量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基层计量工作力量,完善计量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技术机构的作用,逐步扩大计量检定授权的部门和行业范围,进一步壮大我县计量检定技术力量。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各类考评员、注册计量师的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加强企业计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充分利用计量学(协)会等行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人力资源,壮大计量服务人才队伍。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科学技术知识,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宣传计量工作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重大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努力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计量工作良好氛围。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3日印发     
















HCSD0120150003     

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同时助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以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2015年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省市同步在2017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以及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要逐步直至完全退出。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和“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我县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在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前,对拟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事项要经本单位相关机构集体研究与论证;重大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未经以上程序的,购买主体不得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必须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签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需由县政府研究审核同意后签署。合同签署后,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支付及结算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或超预算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采购。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购买主体设定的要求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参与采购,不得违法违规竞争,承接主体是否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纳入信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具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内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深入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成本性因素和承接主体合理利润,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财政部门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审核力度,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安排水平。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政府要充分发挥统一领导的职能,统筹协调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的制定、集中研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困难以及其他需要政府协调推动的相关事项;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对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四)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努力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五)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承接主体要通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双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有关条款,确保购买服务按约定履行到位。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按要求向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购买主体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山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常山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常山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常山县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五)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部门。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编委办、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文广局、卫生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县政府法制办、国税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财政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县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县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常山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夏建军(县政府)
    召 集 人:黄廉科(县政府办公室)
           戴根林(财政局)
    成     员:蓝小珍(县委办公室)
               张翼忠(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晓菡(县政协办公室)
               黄国华(组织部)
               奉  琼(宣传部)
                 陈黎辉(编委办)
                 石建平(发改局)
                 王文卿(教育局)
                 陈建平(科技局)
                 徐美仙(民政局)
                 徐光明(财政局)
                 蒋建才(人力社保局)
                 金  宏(国土资源局)
               李国泰(农业局)
               张  昭(文广局)
                徐串联(卫生局)
               郑秀平(审计局)
               钱志友(地税局)
               黄道慧(市场监管局)
               方龙兵(体育局)
               陈芳(县政府法制办)
               江根兴(国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局徐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5日印发     






HCSD01-2015-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常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4月28日


常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和《全省关于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摩托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2015 年底前,全部淘汰我县965辆黄标车。

二、工作原则

1. 公车先行淘汰。先行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给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作出表率,带动私企及私人黄标车淘汰。
  2. 强化倒逼机制。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扩大限行区域范围,开展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提高道路通行、营运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准入门槛,倒逼黄标车淘汰。
  3. 政策鼓励引导。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车型、用途、淘汰时间等给予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推动黄标车淘汰。       

三、工作步骤

1. 部署准备阶段(4月中旬前)。制定工作方案,召开部署动员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摸清底数,制定治理淘汰计划,做好“黄标车”淘汰的前期准备工作。

2. 实施开展阶段(4月中旬至12月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负责汇总上报。
    3. 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初)。县督考办牵头对各乡镇(街道)和各责任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

1. 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淘汰的机动车,全县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禁止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禁止常山籍黄标车县内过户。
  2. 严格黄标车区域限行管理。在限行区主要道路入口设置黄标车限行标志牌。2015年1月起,县城区及乡镇建成区、开发区主要道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限行区内行驶。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频次,特别要强化早、晚高峰时段限行区域进出口路面的监管,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倒逼黄标车淘汰。
  3. 严格黄标车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道路运输证》发放;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鼓励经营者加快营运车更新步伐。
  4. 严格机动车报废管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一律强制注销。加强报废车辆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
  5. 严格机动车检测管理。切实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环保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
  6. 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按照《衢州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4〕129号)文件执行,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的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2015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不享受补贴。

五、保障措施

1. 强化领导,明确分工。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和成员的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在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县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黄标车淘汰相关政策的宣传与引导工作;负责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提供黄标车车辆信息,审核车辆提前淘汰的有效性,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禁止办理常山县籍黄标车县内过户手续;负责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标志牌,实施黄标车限行监管,加强上路执法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县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检验设备检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和资质管理。

县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大力宣传黄标车的危害性,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2. 强化协作,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坚持政府带头、政策助推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淘汰所属黄标车。

3. 强化排查,督促淘汰。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县交警、环保部门提供的明细表,派专人逐一上门向车辆所有人讲解政策,督促车主主动提前淘汰,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要建立黄标车淘汰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车主姓名、住址、电话等内容,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4. 强化考核,明确奖惩。黄标车淘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工作情况纳入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因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而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 强化宣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附件: 1.常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2.常山县黄标车淘汰任务分配表

           3.常山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拔付流程

           4.衢州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阶段补贴标准

           5.衢州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阶段补贴标准     

附件1

常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夏建军

常务副组长:王 

副   组 长:刘利忠(政府办)

廖伟明(县环保局)

                郑建炳(县委宣传部)

戴根林(县财政局)

                吴直丰(县交通运输局)

                朱万洪(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吴水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成     员:谢  诚(县财政局)

                占文军(县环保局)

                翁绍志(县交通运输局)

                廖学军(县商务局)
                吕水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谢小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占文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常山县黄标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责任部门         

淘汰任务(辆)         

责任部门

淘汰任务(辆)

机关事务局

22

招贤镇

68

国资办         

10

青石镇

72

交通运输局         

107

芳村镇

27

经济技术开发区

17

白石镇

11

公安局交警大队

13

球川镇

28

供电局

15

东案乡

25

电信公司

3

大桥头乡

23

天马街道         

135

新昌乡

10

金川街道         

20

何家乡

10

紫港街道         

33

同弓乡

3

辉埠镇

75



合计(辆)         

727


 

附件3

常山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环保局测算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         

总预算         

        

    

 




 
 

附件4

      衢州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阶段补贴标准     

201411日~2015630日期间申请淘汰并获受理的黄标车)                                    






   

   

   

   

   

   

   

   

   

   

   

   

   

   

附件5

衢州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阶段补贴标准     

201571日~20151231日期间申请淘汰并获受理的黄标车)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5日印发     


HCSD012015000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5 20

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增加创业资本供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产业基金,旨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创新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者投资我县主导产业,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三条  县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主导产业、绿色农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等产业,以及参与传统产业资产兼并重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拨款,首期为1.2亿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财政局局长、经信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服务业办、金融办、人行常山支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授权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八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负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提出产业基金投资方向,组织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议,向管委会提出决策建议,协调基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对县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做好基金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部门主管产业的发展方向,每年动态提出几个投资项目,负责相关领域企业(社会资本)基金申报,提供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制定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子基金等基金公司的参股投资工作。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委托专业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为主,直接股权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投资。

(一)阶段参股。产业基金通过参股的方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各类子基金。

(二)跟进投资。产业基金在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以同等条件共同对企业进行投资。

(三)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因运作需要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退出全部或部分股份。退出方式包括协议退出、公开转让退出、上市退出和清算退出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在银行设立结算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用于房地产、贷款、期货和其它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不得用于投资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以基金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第十八条  县内企业或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项目需申请县产业基金投资的,可向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也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直接申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投资决策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所投项目风险大小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自身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基金公司。

第二十二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与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预判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六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公司应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认真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产业发展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组织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和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项目投资时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县内产业。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设立规模的30%;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县内的资金,县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总投资额的30%;子基金投资县内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80%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获得的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方式所获得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事先约定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三十一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公司应向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报送县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经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公司须向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报告,并经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七条  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公司、子基金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县产业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施行。有效期暂定4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5520日印发


HCSD012015000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6 2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优化整合资源要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防风险的重要抓手,充分尊重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切实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牵线搭桥作用以及产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导向激励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开展兼并重组,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集聚,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引领和带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适用范围

县内外企业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缴纳仍在本县,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县政府批准。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

1.兼并。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且被兼并企业法律主体不再存续。

2.收购。指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实现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

3.破产重组。指企业资不抵债,企业法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4.其他方式。指县政府认可的其他重组方式。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激励政策

1. 落实实物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的税收政策。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1号)文件执行。

2. 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具体条件及问题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执行。

3. 落实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执行。

4. 落实免征减征契税政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具体条件及问题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5. 落实印花税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具体条件及问题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执行。

6. 落实财政专项基金奖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被重组企业属于困难型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激励措施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大行业整合力度,被兼并重组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常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补助;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补助。     

8.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腾笼换鸟机器换人。对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县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9.奖励企业重组。对成功实施兼并重组并达到控股要求的企业,兼并方实际新增到位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要素保障机制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并购贷款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置,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困难型企业兼并重组贷款停息、免息等扶持政策,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协调各方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利用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切实加大企业不良信贷资产的核销力度;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按优惠利率执行。

11.创新要素配置机制。加快推进企业用能量、排污权、用水核定量等基数的确权工作,健全完善用能量、排污权交易机制,促进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能、排污、用水等要素指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

12.支持企业瘦身强体。支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非核心资产。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确需进行土地分割转让的,经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允许其分割转让。被重组企业所占土地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出让土地转让程序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登记;属于行政划拨的,查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性,完善重组前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由被重组方在兼并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再由重组方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四)优化政府管理服务     

13.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常山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经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兼并重组中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资产分割拍卖、土地退二进三、优惠政策落实等问题。

14.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深化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变更手续。进一步依法简化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相关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15.稳妥做好职工安置。积极做好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附则

16.本意见相关扶持条款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核算且企业总机构在常山县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17.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本意见由常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条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日印发















HCSD012015000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8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机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实力工业”发展战略,加快农机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农机产业集群,强化创新驱动,延伸产业链,以农机产业突破性发展引领全县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招商引资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履约验收后,实际投资强度达到270万元/亩以上的,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激发有效投入     

2.对我县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机产业技改、扩建项目,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其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技改或新建农机整机生产项目,对县内配套企业有一定带动作用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农机制造业企业分离配件生产,对每新设立一家注册地在常山、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专业配套协作型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参与配套协作加工的企业,年配套销售额每新增50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引导发展农机产品集散地、配件交易市场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产业园内新入驻的农机产品4S店、配件经营等产业关联的经营者,给予其前三年内最高年份配套销售额1.5‰的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科技创新     

6.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的农机装备制造企业,按实际研发费用给予10%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对企业获得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及省内首台(套)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认定,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国家“出口名牌”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为主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广告宣传企业品牌产品一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研发机构等共建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开展协同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主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在行业内具有推广意义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销售应用广     

11.辖区内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由县内企业所生产的,对列入浙江省农机产品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或取得省级产品推广许可证的,在国家、省级农机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补贴;对购买未列入浙江省农机产品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由县财政按市场指导价给予5%补贴。     

12.对进入国内外500强企业产业链和采购系统,年度配套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配套销售额1.5‰的一次性奖励。     

五、注重人才引进     

13.对我县农机制造企业从县外引进的高管、科研、技术人才,按照《关于实施“智慧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常委〔201238号)规定,享受我县引进人才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附则     

14.本意见所指的农机产业主要包括收割机、拖拉机、旋耕机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变速箱、专业行走底盘、变速传动及行走机构等核心零部件产品生产以及农机相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等。     

1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农机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5日印发     



















HCSD0120150009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5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石灰石矿利用规范化、集约化水平,建立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石灰石优矿优用、优矿优价、定向定量供应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法律、法规,贯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6号)、《常山县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实力工业”转型增效工程十大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委办〔201524号)工作部署,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按照稳步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整治提升和整合发展相结合,依法淘汰整治非法、不达标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加快推进我县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整合提升,促进我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辉埠镇范围内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的整治,重点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合法、持证经营、按章纳税等方面开展排查整治,促使企业环保排污达标,资源利用高效,经营管理规范,实现石灰石矿产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工作措施     

(一)分类施策,整治提升。     

1、对无证无照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在20158月底前必须一律取缔。     

2、水泥、轻钙、石灰等企业内部配套的破碎生产线,按相关行业标准限期开展整治提升。201512月底前组织开展验收,验收达标的破碎生产线则予以保留,不达标的停止使用并予以淘汰。     

3、石灰石矿山附属的破碎生产线,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纳入安评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按照“一矿一企”的原则予以整合;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未纳入安评报告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即将到期的石灰石矿山,其附属的破碎生产线限期6个月整改。对新建或延期生产的石灰石矿山,其破碎生产线须按《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标准》建设。     

4、持有营业执照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按照标准开展整治提升,若经整治提升达不到标准的,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列入整治的石灰石破碎企业(生产线)必须在2015810日前向辉埠镇申报整治计划并签订整治承诺书。辉埠镇在20158月底前列出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计划表,并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持有营业执照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1、申报重组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在   前向辉埠镇提交重组计划,并出具企业之间签订的重组承诺书;     

2、申报重组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自行商定合伙企业,从签订承诺书起半年时间期限内完成重组,同时允许在合伙企业内选定1-2家破碎企业,继续开展破碎生产直至重组完毕后拆除;其他未选定继续生产的破碎企业,于20159月底前由企业自行拆除,设施设备自行处置。     

3、重组的破碎企业,其项目需按正规程序审批,总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破碎加工生产量不低于200万吨/年;具备完整的石灰石破碎加工流程,配备整套先进的加工设备和环保设施。     

(四)不提交整治计划,不按照标准开展整治的石灰石矿破碎企业或生产线,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整治完成验收达标的企业,才能具备参与石灰石矿山破碎的招投标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工作专班(见附件1)。由县矿管办牵头,县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局、国税局、公安局、供电公司、辉埠镇等部门乡镇为成员单位,合力开展我县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整治工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部门合力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做好本次整治工作。县矿管办负责牵头开展此次整治工作,制订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对加工破碎环节粉尘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环保达标验收,指导企业整治提升;县安监局负责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的安全综合监督;县经信局依据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做好产业政策的指导和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未经审批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的生产线执行拉闸停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违规用地,加强石灰石矿原材料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关停工作,对阻扰整治工作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县国税局负责加强对石灰石矿破碎相关的税收稽查,指导企业完善税收等财务制度;辉埠镇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实施,扎实合力抓好整治工作。     

(四)强化把关验收

由县矿管办、环保局、经信局、安监局、国土局、供电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与辉埠镇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所有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整治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附件:1.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领导工作专班名单     

2.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标准     

3.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验收表     


    

附件1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     

工作专班名单     


为推进我县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整治工作,成立常山县矿山破碎企业整治工作专班,具体名单如下:     

牵头单位:  县矿管办(联系人:宋慧忠)     

副组长单位:县环保局(联系人:徐  民)     

            镇(联系人:邹  斌)     

成员单位:  县矿管办(联系人:向文峰)     

县环保局(联系人:邹忠利)     

县安监局(联系人:王  宏)     

            县经信局(联系人:刘  洋)     

            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樊明通)     

县国土局(联系人:徐  燕)     

县国税局(联系人:程文坚)     

县供电公司(联系人:章  羽)     

县公安局(联系人:林  刚)     

镇(联系人:朱忠诚)     


    

附件2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标准     


(一)安全生产:所有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安全生产设备。     

(二)环保设施:     

1、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2、厂区门口设置出入车辆清洗区,安装清洗设施;厂区内实现道路硬化、生产棚化、厂区绿化。     

3、厂区到干线公路之间道路硬化,道路两侧要种植行道树,要定期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整洁。     

4、破碎、铲运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除尘后集中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储存设施:原料和产品不得露天堆放。     

(四)生产工序:     

1、采取封闭式设备输送原料至生产装置;原料破碎、筛分工序等整个加工过程必须在封闭空间中进行,整个生产转换环节安装高效除尘设施或喷淋降尘系统。     

2、破碎工序采取封闭间,安装袋式除尘器,集尘罩补集面积、风机风量应满足除尘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3、细石粉由输送机送至封闭式收料仓中收集,密闭装车外售。     

(五)原料运输:石料运输货车不得超载超限,货箱栏板按照标准统一切割,车顶加盖,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六)内部管理:     

1、加强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税收、会计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附件3     

常山县石灰石矿破碎企业(生产线)整治验收表     

(企业加盖公章)                                            

企业全称         


法人代表         


详细位置         


联系电话         


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生产         

设备名称         


年设计产能         


实际产能         

            

投产时间         


资源到期         

时  间         


整治投入         

           万元         

部门审核意见         

乡镇意见(盖章)         

                

矿管办意见(盖章)         

              

国土部门意见(盖章)         

                         


环保部门意见(盖章)         

              



                   

市监部门意见(盖章)         

              

安监部门意见(盖章)         

              

县政府意见         

                                        (盖章)         

                                                      

备注:此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三份,辉埠镇、矿管办、企业各1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5日印发     

HCSD0120150010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731     


常山县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经信委《关于我省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93号)、《衢州市“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衢政发〔201371号)、《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41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能权,是指企业年度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油、蒸汽、天然气等能源)总量限额的权利。本细则所称的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企业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权指标,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用能权指标交易,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管理、指导与监督;统计局做好企业能耗的核定工作;财政局负责用能权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办理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工作;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企业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企业主体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核定与申购     

    第六条 存量企业首先从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企业开始核定申购,新建、改扩建项目从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开始试行核定申购,其它企业(项目)视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核定申购。政府核定无偿提供的初始用能权,项目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用能权,项目单位具有使用权和所有权。     

第七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投产企业初始用能权(也称用能权基数,下同)按近三年平均用能量进行核定,已通过节能审查但还未投产的企业,按节能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能耗量为初始用能权。初始用能权由企业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购,暂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未经、未通过节能审查或新增用能(新建、改扩建等)项目初始用能权实行有偿申购,基准价暂按200/吨标准煤执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县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按基准价收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我县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但高于浙江省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减半收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浙江省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暂缓收取。特别重大的项目,在不影响全县节能降耗考核目标的基础上,由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常山县十二五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值1.84标吨/万元,浙江省0.8标吨/万元)     

    第九条 经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企业通过跨县域交易取得的用能权,可以纳入企业用能权总量当中。     

第十条 用能权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结合上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序等级进行核定,核定原则如下:鼓励发展类(A类)企业按上年度用能权的100%核定,自我推进类(B类)按上年度用能权的98%核定,倒逼提升类(C类)按上年度用能权的90%核定,落后淘汰类(D类)按上年度用能权的80%核定。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和使用的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暂不纳入用能权核定与申购。     

第三章  指标交易     

    第十二条 企业需新增或出让用能权指标,需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通过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参考政府核定申购价。
  第十三条 企业需新增用能权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项目能评文件及批复等材料,由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核定后,向申请人及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根据审核意见,与交易中心签订《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四条 企业需出让用能权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第三方核定的出让用能量等材料。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核定后,向申请人及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根据审核意见,与交易对象签订《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并进行交易。企业因节能改造或使用可再生能源腾出的用能量,按200/吨标煤参考价予以交易并核减出让用能企业的用能总量;因企业(项目)关停、淘汰等政府行为出让用能权指标,无偿取得的用能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用能权,按初始用能交易价乘以上年度用能权数量进行交易。超规定期限关停、淘汰的,用能权原则上降低回购价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用能超核定用能量的,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发展类(A类)企业按新增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对应档次收费基准价的50%收取,自我推进类(B类)按按新增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对应档次收费基准价的100%收取,倒逼提升类(C类)按新增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对应档次收费基准价的150%收取,落后淘汰类(D类)按新增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对应档次收费基准价的200%收取。当年度超额使用的能耗量不得纳入下一年度用能指标。
  第十六条 新增项目投产经能评验收后,如实际用能量超审批核定的用能权基数,超出部分应按对应档次收费标准进行追加申购;如实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能评确定值10%以上,按实际单位能耗水平所属档次的200%价格一次性追加收取惩罚性用能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度的能耗双控要求及用能空间,合理调控用能权的交易。     

    第十八条 用能权指标交易合同生效后,必须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用能权指标登记手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变更或注销用能权证。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完整地记载用能权指标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帐。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易中心收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主要用于用能权指标回购、行政性高能耗落后企业(项目)淘汰等与节能降耗工作相关的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用能权指标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分,变更后的用能权指标总量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
  第二十三条 按政府规定在县域范围内实施搬迁提升的企业,其用能权指标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未经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能权指标,不得进行交易。因不可抗力使用能权指标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可以终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 电力部门不得向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用能权指标相关交易的用能项目供应电力资源,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其它审批部门对用能权指标交易应予以协同配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和核定新增项目用能权,核发用能总量权证。
  第二十七条 能源监察机构跟踪监察新增项目用能权指标使用情况。对实际用能总量超过用能权指标的,报请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能源监察机构要对新增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企业应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节能、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总权指标交易和用能总权指标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企业可以向上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常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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