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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风电开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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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常山县风电开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常山县风电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直接改在文稿上,标注出来),并于年    4月    30日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将修改意见反馈到我办,联系人:吴业勤,电话:5018621。






常山县风电开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风力发电的原则,加强和规范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我县风力发电项目应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风电场建设,并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森林保护、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电网建设等方面的关系。

二、坚持保护环境,生态恢复的原则。风电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的投资,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有机统一。风电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重要的森林生态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坚持高效利用,有序发展的原则。风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必须加强管理,推进风能资源利用最大化。有序开发风能资源,科学合理发展风电开发项目,促进风能资源健康有序发展。

四、坚持带动产业,统筹发展的原则。项目建设应结合当地资源和产业,统筹好风电发展与各产业之间的关系。整合资源,助推风电项目,促进旅游业、农业及能源装备制造研发等产业发展。

五、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攻坚的原则。我县各单位应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环境,积极配合提供企业所需的气象、地形图、规划等相关资料,各单位紧密协作,合力推进项目谋划、前期、实施和验收等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选择

六、我县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企业在县域境内开展风电项目的谋划工作,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七、有意在我县从事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先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相应规定和程序,确定允许测风企业,并与县政府签订风电开发合作协议后,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未经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等。

八、凡参与我县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企业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敬业的团队、先进的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较好的信誉以及成功的示范项目。央企、国企优先,可带来相关产业的企业优先考虑。

九、在与我县签订风电开发合作协议时,企业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金额视项目规模、资源条件及企业自身条件而定,原则上为投资规模的1%~2%,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保证金返还30%,建成投产后且符合合作协议及本办法要求,保证金返还70%。若风资源评估结果不适合开发风电,则风电开发合作协议失效,全额退还保证金。

十、业主选择条件及基本程序。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投融资能力、主要经营范围、近三年的风电开发业绩、成功的示范项目等相关材料,由县发改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招标、评审和比选等方式确定最佳业主。项目企业应在当地注册项目开发公司开展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业主确定后,县政府有权适当收取生态环境保护调节基金。

第三章 测风管理

十一、签订风电开发合作协议。协议必须明确测风地点、测风区域、测风时间周期、测风数据共享、项目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开展测风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二、风电开发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为2年。企业在风电开发合作协议签订1个月内派员进场,在选定的拟建风电场区域按规定建设测风塔,开展连续实地测风工作,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测风后所取得的成果由双方共享,测风成果取得后1个月内报县发改局、县气象局。测风期原则上定为1年,测风期满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风资源评估(由省气候中心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若可行性研究认为该区域满足风电场开发条件,则企业应在1个月内派员进场,开展风电场前期核准阶段工作。

十三、企业测风及建设期间,无特殊情况我县不得将已签订风电开发合作协议区域的风电资源开发权、经营权授予第三方;企业若需与第三方联合开展测风及项目建设、经营等,应征得我县书面同意。

第四章 审批管理

十四、测风后经评估,满足风电场开发条件,我县各单位应配合企业做好项目各项审批和政策处理等工作。政策处理等费用由企业承担。

十五、风资源论证报告应报经县发改局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部门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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