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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县政府办:  

HCSD01—2014—0001至HCSD01—2014—0033

1、常政办发[2014]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常政办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3、常政办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锈养殖

污染专项资金整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4、常政办发[2014]42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5、常政办发[2014]47号  关于加强与规范我县在矿管理工作的意见

6、常政办发[2014]51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常政办发[2014]67号  关于常山县新垦造耕地种植和地力培育及

土地开发复垦在建项目商品有机肥实施办法的通知

8、常政办发[2014]69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9、常政办发[2014]70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

见的通知

10、常政办发[2014]8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1、常政办发[2014]89号  常山县企业设立登记“多证联办”实施办法

12、常政办发[2014]10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3、常政办发[2014]112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4、常政办发[2014]113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15常政办发[2014]118关于印发常山县打击电鱼、毒鱼、炸鱼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6常政办发[2014]119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河道疏浚管理办法的通知   

17常政办发[2014]121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

公路沿线广告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8常政办发[2014]124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9常政办发[2014]130 2014年质量强县建设行动计划   

20常政办发[2014]131 常山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1常政办发[2014]134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22常政办发[2014]135 常山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23常政办发[2014]136 全县旅游景区环境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4常政办发[2014]139 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5常政办发[2014]140        常山县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26常政办发〔2014144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27常政办发〔2014147 常山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28常政办发〔2014149 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9、常政办发[2014]153 关于印发常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0、常政办发[2014]156 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31、常政办发[2014]158 关于印发常山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2、常政办发[2014]168 常山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   

33、常政办发[2014]171 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HCSD01—2014—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常山县城市弃土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弃土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弃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所产生的需转移或遗弃的余土。凡在常山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从事处置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弃土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弃土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弃土具体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各街道(包括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辉埠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水利、环保、城投公司、服务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弃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弃土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城市弃土场。城市弃土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设立临时弃土场的,需县规划中心(规划主管部门)、国土和环保等部门同意并经住建局(城管大队)批准,方可设立临时弃土场。     

第六条 城市弃土场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由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受纳城市弃土实行收费服务制度,服务收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弃土场和临时设立弃土场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实行弃土综合调剂利用,仍有弃土需在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内消纳的,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若需利用城市弃土场里的弃土,免费提供。非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需到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里取土利用的,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城市弃土处置、运输管理     

第八条 城市弃土处置,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城市弃土综合利用,鼓励全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调剂综合利用城市弃土和自行消纳利用,但需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住建局(城管大队)应建立城市弃土处置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城市弃土处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九条  县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城市弃土处置平衡方案进行联席审议评定;城市弃土处置平衡方案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办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有力监管。     

第十条  城市弃土运输处置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规范处置运输行为,按运输处置数量每立米3元缴存,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和最高不得高于10万元。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在双方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产生或利用城市弃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10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申报城市弃土处置计划,填报弃土的数量、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及消纳处置场地或利用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经城市弃土处置备案并获得城市弃土准运证后,方可处置。备案事项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和办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辉埠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弃土处置备案工作。若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路线超出本区域范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城市弃土处置备案和申领城市弃土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通行证》及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弃土消纳场的土地性质证明或利用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等;     

(二)有消纳场或利用建设项目工地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消纳场地为政府投资设立的弃土场除外);     

(三)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需符合城市道路和桥梁运输限重限高要求,进入主城区的需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城市弃土运输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大队)应当自收到备案申领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备案文件和城市弃土准运证;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弃土处置备案文件和城市弃土准运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城市弃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备案从事城市弃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弃土运输单位实行“一车两证”制度,“两证”即《城市道路通行证》和《城市弃土准运证》。运输车辆在承运弃土时,应当随车携带“两证”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 并按照备案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或消纳场必须进行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确保净车出场,避免污染路面。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弃土,不得超出备案范围承运城市弃土。城市弃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清运时间内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每年应加强城市弃土运输专用车辆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承运城市弃土。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一)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除弃土外的其他建筑垃圾混入弃土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弃土的;     

(三)擅自设立场所受纳弃土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弃土的;

(五)城市弃土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施工单位将城市弃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备案从事城市弃土处置的单位处置的;

(八)城市弃土运输单位在运输城市弃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弃土的或城市弃土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污染路面;     

(九)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城市弃土或者处置超出备案范围内的城市弃土的;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弃土处置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HCSD01—2014—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非理性互保、联保对区域金融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     

第二条  “助保贷”是指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对我县小微企业新增授信或新增额度贷款实施担保和风险代偿的助保金,助保金由基本助保金和补充助保金组成。     

第三条  助保金的实施主体为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由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人行、银监、建设银行常山支行负责监管。     

第二章  基本助保金的出资金额和补充助保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基本助保金由县财政局出资人民币5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为100万元,以后视运作情况而定。     

第五条  补充助保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对纳入基本“助保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每年不低于2%的比例计算缴纳补充助保金,由管理机构依据贷款期限在承保时一次性收取,直接缴入助保金专户。     

(二)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三)上级部门给予的政策扶持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助保贷”业务试点单位     

第六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为:     

(一)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符合常山县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在常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主要是电子商务等轻资产企业、新办企业、高新技术设备投资大的企业;     

(四)单个独立核算企业“助保贷”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除企业缴纳补充助保金和政府基本助保金担保外,贷款企业能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且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企业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成长性良好;     

(七)具体客户准入细则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第五章  “助保贷”的运作流程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金融办主任、建设银行常山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名单附后)。具体程序为: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筛选“助保贷”客户对象,提交县领导小组审定,建立“助保贷”名单库。名单库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     

(二)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对提出申请的且属于“助保贷”名单库内小微企业授信条件进行核实,提出贷款意向。     

(三)县领导小组对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提出贷款意向等进行审核确定。     

(四)发生助保金代偿时,由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经县领导小组审批。     

(五)助保贷的具体运作流程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第六章  风险的控制及处置     

第九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按实际到位基本助保金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根据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负责贷款操作手续,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向担保公司出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  担保公司在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开设“助保金”账户,专户存储助保金,根据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出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补充助保金。每季度末将运作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小组汇报。每半年根据助保贷运行情况调整基本助保金额度。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负责对授信企业的日常贷()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建设银行常山支行于每月15日前向担保公司报送由基本风险基金担保的贷款月报表。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和担保公司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商量对策,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助保贷”业务逾期30天或逾期未满30天但将跨年度时,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可启动代偿程序,通知担保公司,经审批后由补充助保金先行代偿。     

第十三条  “助保贷”发生逾期后,建设银行常山支行要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扣除企业补充助保金余额、抵(质)押或保证额度后,差额部分,经审批,由基本助保金预先代偿50%。债务追偿后实际造成损失(扣除补充助保金、抵押资产处置等收入后),由县建设银行、助保金各承担50%

第十四条  补充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到期清算。     

第七章  “助保贷”的后续管理退出     

第十五条  基本助保金存续期限暂定3年,如基本助保金未达到预期效果,可提前终止退出。     

第十六条  当代偿实际损失金额达到基本助保金的80%(含)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第十七条  实施设立基本助保金政策到期或合作到期不再延续时,对基本助保金、补充助保金进行清算,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若补充助保金清算时有盈余,将根据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支持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力度,给予盈余部分50%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郑建华(县政府)     

副组长:黄廉科(县府办)     

        方建平(县金融办)     

        孙晖波(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员:谢  诚(县财政地税局)     

        樊根祥(县经信局)     

        李和平(县商务局)     

        邱雪华(人民银行常山支行)     

          骏(衢州银监局常山办事处)     

        徐建兵(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方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HCSD01—2014—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和《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生猪养殖业区域布局,合理控制养殖总量。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关停、拆除、转产、限养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为“打造生态家园、建设美丽乡村”作出重要贡献。         

二、整治对象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超过禁养规模的现有生猪养殖场(户)。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规模: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5头(不含5头)以上的生猪;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养规模为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2头(不含2头)以上的生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城中村等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三、目标任务         

(一)2014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及城东新区、城中村和敏感区域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         

1.饮用水源保护区:①芙蓉水库保护区:芳村镇东源村、横山路村、前姜村、新桥村、东岗村、前塘村,新昌乡泰安村、西源村。②千家排水库保护区:球川镇原山岭村、金荷村。③常山港饮用水源保护区:金川街道上埠村、上蒋村,紫港街道枧头村。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三衢石林风景名胜区、金钉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3.水环境功能区:常山港除水源保护区外 、虹桥溪、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的两侧         范围。         

具体流域:常山港自何家乡文图村入境,流经何家乡、辉埠镇、天马街道、青石镇、招贤镇等5个乡镇(街道)。芳村溪东源源于昌湾尖,西源源于芙蓉岭,汇合在芙蓉村,流经芳村镇、东案乡、大桥头乡、招贤镇等4个乡镇。虹桥溪源于新昌乡的祝家源,流经新昌乡、辉埠镇、天马街道、大桥头乡、青石镇等5个乡镇(街道)。南门溪源于白石镇羊角西山,流经白山镇、天马街道。龙绕溪源于球川镇里东坑风门山,流经球川镇、同弓乡、天马街道等3个乡镇(街道)。         

4.敏感区域:指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常年主导风向         范围。         

5.城中村主要为老城区内的行政村以及紫港街道大弄口村、后坊村等行政村。         

(二)2015年底前完成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关停转迁。         

1.人口集中区域:城市、乡镇建成区范围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范围。         

2.工业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新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辉埠新区及各乡镇工业区建成区范围。         

3.交通干线:主要为国道、省道、城区通往AAA级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         范围。         

其中除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敏感区域、城中村以外的禁养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到位,确能达标排放,经验收合格后可以予以保留。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2月中下旬)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对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着力形成“保护环境、支持整治光荣,破坏环境、阻挠整治可耻”的舆论氛围。         

2.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召开本辖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与所辖行政村签定责任书;各行政村召开本村生猪养殖场(户)的整治动员会议,积极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动员工作。         

(二)调查公示阶段(20142月下旬至 3月下旬)。         

1.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按照与县政府签署的《常山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转型提升工作实施小组,明确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由乡镇(街道)干部、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员及整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公示名单,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组织人员细化本区域禁养区具体划分范围,划分范围要细化到自然村。并将细化方案及整治名单于         前上报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猪转型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联系电话:5021108。同时结合各生猪养殖场(户)的具体情况,明确整治当事人、整治措施、整治内容、整治时限、监督电话等内容。要逐户告知整治政策及相关补偿政策,并于         前以行政村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根据拆除、关停、整改等整治内容的不同,向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         

(三)整改自拆阶段(20144月上旬至 7月下旬)。         

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的要求,自行整改或关停。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整改、关停的督查工作。协助自愿提前完成关停转迁对象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乡镇(街道)帮助实施拆除。其中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整改自拆时间截止20151月底。         

(四)强制拆除阶段(20148月上旬至10月底)。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县生猪转型办牵头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办落实,推进整治工作平稳开展。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的强制拆除时间截止至2015930日。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11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分别于当年1115日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县生猪转型办,由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对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生猪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生猪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县生猪转型办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协调、督查,整治结果的验收和考核;县农业局承担生猪转型办日常工作,负责生猪养殖的规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积极推广排泄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对生猪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县水利局配合抓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猪的清理打捞处理工作。县农办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加强农村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县国土局负责指导乡镇拆除违章建设的养殖场。县供电局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生猪养殖场采取断电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的整顿规范。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整治扶持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强化保障。严格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考核、督查,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工作将作为生猪转型提升工作首要内容,同时列入县新农村考核。积极争取创建“无猪村”,对禁养区内退养禁养没有达标的村,暂缓拨付各种项目资金。县生猪转型办要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做到“整改一批、验收一批;关停一批、验收一批”,整治验收工作每月汇总并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政策,完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限养区政策,保质保量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任务。要严格按照《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附件)要求,落实退养生态补偿金和拆迁补助。及时总结整治经验,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治与引导并举,疏堵结合,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期间,全县范围内停止任何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审批;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任何未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户)。自发文之日起,未经用地、环评审批的新建养殖场(户)一律拆除。整治行动结束后,根据我县环境承载力,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猪养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生猪存栏总量和生猪养殖准入条件。         

 

附件:1.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2.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         

3.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验收表         

4.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HCSD01—2014—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4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4-2016年)

 

为贯彻落实“推进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生态产业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洁水渔业发展的意见》(衢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县范围开展洁水渔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总要求,全力实施“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发展战略,以提升城乡水环境质量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水产养殖业等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发挥主人翁精神,形成推动洁水渔业行动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坚持乡镇(街道)、村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洁水渔业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把洁水渔业行动与省级生态县、美丽乡村建设、水库除险加固、山塘整治等紧密结合,不断巩固和提升成果,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四)坚持突出重点、长效管理。以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功能区为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水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4年6月底前,中型水库、饮用水源地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全面禁止网箱养鱼、施肥养鱼,完善落实渔业增殖方案;到2014年底,所有水库山塘全面禁止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到2016年底,力争实现洁水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总水面的90%以上,现代渔业园区和工厂化、集约型养殖基地养殖尾水100%达标排放。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污染塘库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已受重度污染的山塘水库开展集中整治,清理废弃漂浮物、病死动物、生产生活垃圾;清除底部淤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对周边环境进行绿化、美化。做到治理一个,保护一个。           

(二)建立源头污染管控机制。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源地管理办法》和《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常政办发〔2013〕246号)要求,切实做好山塘水库源头畜禽养殖、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外源性污染的治理。

1.推进畜禽养殖业治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在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干粪收集、固液分离等生产工艺,建设储粪池、沼气池、氧化塘和生态湿地等设施处理污水。规模养殖场可以采用生物发酵技术或建设污水净化设施,实现排泄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积极倡导生态养殖模式,按照“猪粪加工有机肥、污水沼气利用、沼液物流配送”的思路,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和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到位。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按照“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弃置病死动物行为。

2.规范种植业投入品使用。合理规范山塘水库上游农田农药、化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有机肥、生物肥、专用肥、缓释肥等新型绿色肥料。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精准施药技术,普及推广嫁接、轮作、防虫网、性信息引诱器和频振式杀虫灯等技术,加大桔梗还田力度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做好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集中分类处理。

3.加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分户式、联户式、集中式的处理办法,开展污水塘清淤,引进活水循环流通,实现污水雨水分流排放,推广应用厌氧处理、湿地处理等污水处理模式,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强化宣传,提高村民及外来旅游者的环保意识,合理规划乡村旅游,采取“户集、村收、村填埋”、“户集、村收、村转运、乡镇填埋”、“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中转处理”等模式,确保各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和使用各种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企业对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的技术水平,减少工业污染。

(三)创新山塘水库承包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山塘水库承发包情况进行整治管理。对3座中型水库、10座小(一)型水库、74座小(二)型水库、 218座山塘,在2014年底前由所在乡镇(街道)及中型水库管理局统一承包合同格式,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新合同必须包含不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等禁止性条款,并报县法制办、水利局、环保局备案。承包方在养殖过程中如有违反合同禁止性条款的,发包方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

(四)推行洁水养殖模式。

1.实施生态修复增养殖。对中型水库,要充分利用天然饵料进行增养殖,探索水库合理存量,科学投放大规格鲢鳙及本地县溪流性鱼种,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和执行大水面有机鱼生产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芙蓉湖有机鱼品牌宣传,拓展销售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2.推广清洁健康养殖。对除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水功能区以外的山塘水库,通过新型养殖模式的示范创建,先进微生态调控辅助技术的合理利用,实施“洁水保水型”清洁健康养殖,严格核定水域养殖容量,研究推广大规格鲢鳙鱼与甲鱼、倒刺鱼巴、光唇鱼、黄颡鱼等溪流性鱼类套养技术模式,改造养殖基础设施,积极发展休闲渔业,探索山塘小水库生态认养,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养殖全过程严禁施肥、严格控制投饵,大幅提高洁水养鱼标准化生产水平,以稳定和改善养殖水域水质状况,实现水生态环境与渔业产业协同发展。

3.发展集约化循环养殖。在现代渔业园区和工厂化、设施型养殖基地实施“低耗高效型”生态规控养殖,着力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水产养殖基地环境的人工控制和养殖用水的循环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彻底改变“粗放型、高能耗、低效率”的传统养殖方式,促进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

4.开展规模化稻田养殖。在重点产粮区,以提高种粮综合效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实现“转型促治水”为目标,深化实施“稻田渔业减排工程”,着力打造“生态鱼、品质稻、优良环境”三张牌,充分发挥新型稻田养鱼对治水、治土和稳粮促增收作用。强化规模化、标准化新型稻田养鱼示范基地建设,总结适合我县成熟的种养模式和配套技术,培育产业化运作、品牌化销售、综合效益显著的新型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进我县粮食生产加快发展和传统水产养殖创新提升。

(五)强化巡查执法保障。

对因生猪养殖、施肥(畜禽排泄物)养鱼造成山塘、水库等水域环境污染的,环保、渔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通过开展巡查、严格执法,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渔业转型升级。

五、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4年1月—2014年3月)。

对全县所有山塘水库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塘库基本情况、发包情况、污染状况等。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洁水渔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稻田养鱼和增殖放流工作任务,开展洁水渔业培训。

2.中型水库集中整治(2014年4月—2014年6月)。

6月底前完成中型水库的养殖网箱全面清理,禁止施肥、投饵。创建1个洁水渔业示范点。

3.小水库山塘全面禁止施肥(2014年7月—2014年12月)。

全县所有小水库、山塘完善承包合同,签订洁水渔业承诺书,竖立“洁水渔业”管理牌、宣传牌,全面禁止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各乡镇创建1个以上洁水渔业示范点。

4. 水库山塘整治和生态化改造(2015年1月—2015年12月)。深入开展水库山塘污染源整治、生态化改造,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加强日常巡查和水质监测,完善常态化保洁运行机制,提升水质。

5. 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水质(2016年1月—2016年12月)。         

巩固水库山塘整治成果,加大增殖放流和稻田养鱼推广力度,开展现代渔业园区和工厂化、集约型养殖基地养殖尾水处理,实现洁水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总水面的9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山塘水库生态治理行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洁水渔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水利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法制办、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科技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为洁水渔业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县范围内养殖水域承包协议规范完善,落实禁止畜禽排放物和化肥养殖,做好塘库和其他养殖水体生态化改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取缔施肥养鱼模式。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洁水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洁水养殖技术、模式推广;县环保局负责工业污染治理和水质检测,配合做好渔业污染案件查处;县农业局要积极配合稻田养鱼示范推广,做好养殖水体上游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县财政局要加快研究出台“洁水渔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县农办、国土、市场监管局、质监、科技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理做好禁止施肥养鱼、发展洁水渔业工作。

(三)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全面、深入、及时宣传洁水行动的工作措施和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各类不良习俗和违法行为。

(四)强化资金保障。充分整合资源,建立分级负责、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县财政安排设立洁水渔业行动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

(五)严格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洁水渔业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通过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实施洁水渔业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县内山塘水库数量和环境状况,确定保洁巡查人员,组建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保洁巡查队伍,开展集中培训,增强保洁巡查技术技能,落实各项保洁措施。

 

附件:1.常山县洁水渔业领导小组

2.常山县水库山塘禁止施肥及示范点创建一览表

 


 

附件1

常山县洁水渔业领导小组

 

组  长:严可兵(县政府)

副组长:郑  汉(县水利局)

吴直丰(县环保局)

成  员:朱圣杰(县财政局)

严良京(县水利局)

占文军(县环保局)

余国标(县公安局)

杨兴良(县农业局)

吴林峰(县农办)

徐根香(县旅游局)

钱治平(县科技局)

陈  芳(县法制办)

汪正满(县监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郑汉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常山县水库山塘禁止施肥及示范点创建一览表

序号

乡镇

山塘水库数

禁止施肥(座)

示范点

中型

小(一)

小(二)

山塘

1

天马街道

 

1

3

17

21

程村水库

2

紫港街道

 

 

4

11

15

大塘弄水库

3

金川街道

 

1

8

22

31

花塘水库、大弄水库

4

辉埠镇

 

2

9

20

31

大坞水库、灵合水库

5

青石镇

 

 

4

13

17

木棉岭水库

6

白石镇

 

 

6

14

20

张家弄水库、川塘塘坝

7

招贤镇

 

2

6

21

29

箬溪水库

8

球川镇

 

 

8

38

46

乌石壳水库、新塘塘坝

9

芳村镇

 

 

3

15

18

官家蓬水库

10

东案乡

 

 

4

10

14

祠堂坑水库

11

大桥头乡

 

 

5

14

19

牛塘水库

12

同弓乡

 

2

6

9

17

胡村水库、神塘后水库

13

何家乡

 

1

5

9

15

九源水库

14

新昌乡

 

 

1

5

6

洞门口水库

15

水投公司

 

 

1

 

1

 

16

中型水库管理局

3

1

1

 

5

红旗岗水库

合计

3

10

74

218

二、    整治重点     

(一)景区外部环境

序号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完成时间

备注

1

外部通景公路“三化”

县交通运输局

相关乡镇

2014.11.30

对损坏的路面、道路边坡、绿化、安全设施进行及时整修更换

2

外部通景公路沿线交通标识标牌

县交通运输局

县旅游局

2014.11.30

标识标牌维修更换

3

通景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

相关乡镇

 

2014.11.30

沿线无暴露垃圾及白色污染、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4

西坑溪水环境整治

辉埠镇政府

县水利局

2014.11.30

落实“河长制”,及时清淤和打捞水面漂浮物

5

三衢石林周边矿山整治

县国土资源局

辉埠镇政府

按矿山整治计划完成

 

6

三衢石林景区周边环境治理

辉埠镇政府

县市场监管局、县三改一拆办

2014.11.30

景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建筑物风格与景区相协调,户外违规广告清理,违规广告拆除,无证摊贩清理

7

黄冈山

环境整治

何家乡政府

县市场监管局、县三改一拆办

2014.11.30

景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建筑物风格与景区相协调,户外违规广告清理,违规广告拆除,无证摊贩清理

8

桃花源

环境整治

芳村镇政府

县市场监管局、县三改一拆办

2014.11.30         

景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建筑物风格与景区相协调,户外违规广告清理,违规广告拆除,无证摊贩清理

9

金钉子

环境整治

县旅游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三改一拆办

2014.11.30         

景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建筑物风格与景区相协调,户外违规广告清理,违规广告拆除,无证摊贩清理

10

农家乐

规范提升

县农办

县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

2014.11.30

环境整洁,食品安全,经营规范

(二)景区内部环境

三衢石林景区内部环境整治责任进度表

序号

整治项目

项目责任人

实施责任人

完成时间

1

仙人洞内灯光改造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2

仙人洞内游步道改造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3

仙人洞内污泥清理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4

圣母湖水环境整治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5

景区灯笼更换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6

垃圾桶维护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7

景区游步道、休息凳椅、厕所的维护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8

景区厕所维修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9

滑道顶棚的美化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10

景区绿化的养护、清杂

徐根香

黄波、高雅、付群华

三、工作步骤

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8月20日)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研究细化实施方案,加强动员宣传,层层抓好落实,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

深入开展全县A级旅游景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对外开放的寺庙、农家乐、乡村旅游景区等各类景区的内外卫生、水体、水域、植被、违法建筑等系列整治工作,彻底清除景区内外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切实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相关景区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集中整治告一段落后,县政府将组织开展验收检查,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各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优化景区环境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脏、乱、差”现象反弹回潮,防止整治工作“走过场”“一阵风”。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旅游景区环境百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景区环境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景区环境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战略,明确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重点及责任进度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奋战一百天,形象大变样”。

(二)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推进景区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开展工作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达不到标准的景区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媒体,营造浓厚氛围,形成思想共识,加强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并参与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

景区环境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郑金仙(县政府)

副组长:郑  刚(县府办)

郑忠东(县旅游局)

成  员:翁绍志(县交通运输局)

        陈贤中(县水利局)

        王新华(县国土资源局)

        徐建宏(县综合执法大队)

        陈用雅(县市场监管局)

        徐根香(县旅游局)

        徐礼贤(县农办)

邹  斌(辉埠镇政府)

吴林中(何家乡政府)

徐勇军(芳村镇政府)

 

 

 

 

 

 

 

 

 

 

 

 

 

 

HCSD01-2014-002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3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工会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由市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的要求,努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化解职工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有效减轻职工因患病给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的实际困难,根据衢州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结合常山实际,制定我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常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措施,在常山县总工会领导下,由常山县职工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凡已参加常山县职工医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集体参保。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单位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体参加。     

第四条  参保时,单位工会须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付款票据复印件、参保职工名册(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等,要求用EXCEL格式制作)纸质和电子版各壹份。     

第三章  保障期限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一个保障期满后可连续参保。     

第六条  保障期内如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本办法所规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待遇也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互助保障金筹集和缴费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由单位或个人缴纳、政府和工会的补助、社会各界捐赠或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等四方面组成。依法成立的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设立独立的帐户统一管理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所有业务实行统一核算。县总工会主要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工会组织加入到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且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八条  参保单位工会统一按每人每年50元(一年一定)收取,集中上缴。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保障费可由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下个保障年度的缴费期。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经职工医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并盖章的费用结算单据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发票和结算表按比例给付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设起付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根据职工收入水平变化和保障金收支平衡情况每年进行调整。2015年度起付标准为500元,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二)个人自负部分在起付线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40%给付保障金;     

(三)个人自负部分在10000-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50%给付保障金;     

(四)个人自负部分在20000-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按60%给付保障金。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参保职工申请保障金时,需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衢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二)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结算单据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发票和结算表原件(其中特殊病种门诊病人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并盖章的费用结算单据;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凭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四)本人社会保障卡号和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帐号。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应在社会保险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结算后一个月内,携带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常山县总工会申请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结算手续,由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收齐参保职工手续齐备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市职工互助保障会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给付医疗保障金。     

第十二条  已经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参保职工经职工医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付保障金后,剩余部分再到所在单位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一)职工医保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自负医疗费用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在保障责任期内,参保职工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若职工医保关系仍在本县范围内的,保障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续保时如本办法有新的变动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HCSD01-2014-0025     

常政办发〔2014〕1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文件和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暨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衢政发〔2013〕41号)文件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采取岗位安置与自主就业创业两种安置形式。

一、岗位安置

(一)岗位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013年我县退役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有10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从部队停止供给的下月起,至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或办理自主就业相关手续的上月止,我县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给生活补助费,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身份补助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岗位安置原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13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三)岗位安置程序

安置工作实行理论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以下简称“双考”),依据综合得分排序、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

1.岗位设置

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和规定要求落实2013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10个就业岗位指标,其中:事业单位工作岗位3个,分别为民政局下属救助管理站1个、紫港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1个、交通运输局下属公路管理局1个;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4个,分别是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个、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个、水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1个;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工资的岗位3个,分别是公安局协警员1个、城管大队协管员1个、天马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个。

2.理论考试

考试采取百分制闭卷笔试文化考试方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考试内容:浙江省人事考试参考用书(2013-2014);时事政治(2013年1月-2013年12月)。

3.档案考核

县军安办根据退役士兵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档案考核分由基础计分、军龄计分、奖励计分、优待计分、学历学位计分和惩戒扣分6个部分组成。加、减分的依据一律以本人档案现有材料记载为准,事后补充材料均不得作为加、减分依据。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1)基础分:每人计30分。

(2)军龄计分:每服役1年记1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奖励计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烈士子女计10分。

因战5至8级伤残,按残疾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加10分、8分、6分、4分。

优待计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学历学位计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4)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待安置期间,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减16分。

4.“双考”成绩计分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总分=档案考核分数×50%+笔试考试分数×50%。成绩选岗时向退役士兵张榜公布。     

5.公示

公示的内容:个人“双考”成绩;岗位情况表。

公示地点:县民政局宣传橱窗。

公示时限:7天。

对自己的成绩如有异议,须自公布之日起七天内向县军安办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原则上不受理查阅他人的考试试卷与档案,但实名举报弄虚作假并提供确凿证据的除外。

6.选岗录用办法

县军安办根据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并自主选择就业岗位。“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

选岗本人根据公示过的岗位与自己衡量思考的结果,当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自愿选择的岗位,并在“选择工作岗位表”对应岗位栏内签上自己的姓名。在公布或通知的选岗时间不到现场、现场规定时间内不选择或拒绝选择均视为放弃选择工作岗位权利,做弃权处理。

安置岗位一经本人选定,就不得悔改;有关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7.办理就业手续

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县军安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就业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持《就业介绍信》在7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8.加强监督监察

为确保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纪检监察部门对安置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双考”纪律的办事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的退役士兵,经查实后,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对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查实后,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0分计。

9.其他事项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优先选岗,且不占事业单位安置比例。

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的,可在公开选岗后15日内申请自谋职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待安置期间,被司法机关批准拘捕判刑的取消安置资格。

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退役士兵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录用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自主就业创业安置

2013年我县共接收冬季退役士兵为149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在部队发给自主就业退役金的,及时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农村籍未领取自主就业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只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鼓励他们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安置。2013年冬季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在部队未领取安置补助金的城镇籍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补助金标准按2010年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99号抄告单执行。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2010年常山县政府办公室常办第99号抄告单执行。同时,按服役年限补助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服役1年补助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按缴费基数的18%计算;以职工身份参保的,按缴费基数的8%计算,财政部门每年凭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记录给予个人补助);入伍前为农村户籍的,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

建立和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服务网络,组织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形式,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微利项目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三、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高度重视做好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办理工作。按时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出现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常山县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     

 

 

 

 


附件

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

姓名

 

部别

 

加分内容

次数(事由)

加分

1

基础分

 

 

2

军龄计分

 

 

 

 

 

3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

 

 

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

 

 

一等功

 

 

二等功

 

 

三等功

 

 

烈士子女

 

 

因战5至8级伤残

 

 

4

优待

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

 

 

5

学历学位

大学本科、研究生

 

 

加分小计

 

扣分内容

次数

扣分

 

 

 

 

 

 

6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职(级)或降衔(级)

 

 

撤职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行政拘留

 

 

扣分小计

 

考核得分

 

退役士兵签字

 

          

填表人:                审核单位(盖章):

HCSD01-2014-002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4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其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权利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生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或发生变更后,依照有关林权变更登记规定,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通过登记、发放以及变更、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对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行政确认。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机关,县林权管理中心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承办机构。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经发包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初始登记,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初始登记后,发生再次流转的,经林地的所有权方和原承包经营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发生变化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收、合法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由已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林地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注销或变更。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且权利人相同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根据流转合同期限确定。   

第十条  需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同一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办理一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不得就同一宗地办理《林权证》或其他林权证明证件;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后,应对原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注记或变更,确保林地经营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   

(二)受让方已取得流转林地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政府颁发的其他土地经营权利证明证件,且林地经营权未发生变更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权流转合同或合同明确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林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流转的;   

(六)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保全的;   

(七)经营权流转涉及公益林的;   

(八)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且不以转让方式流转的;   

(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流转的。   

第十三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林权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公示。县林权管理中心受理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林地所在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审核。县林权管理中心对受理的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五)登记。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县林权管理中心造册登记,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四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或其他经营权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必要时需提供宗地四至界址认定书;   

(六)申请登记山场公告情况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需经林地所有权人确认同意,并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出让方为村或者村民小组的,还需提供林权流转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集体林权流转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经县林权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受理的,申请双方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林权管理中心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申请受理后,相关情况须在林地所在地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乡镇(街道)或县林权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异议主张确实成立且合法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本县行政范围内,《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行使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只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使用。使用他人或单位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相关事务的,需经《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擅自变更、涂改、标注的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或者发现污损、毁坏的,相关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遗失补办的应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补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应当在《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所有人使用其所有的森林、林木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到相应的林权抵押、担保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抵押、担保关系一经确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相关的抵押、担保单位保管。   

第二十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收回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作废:   

(一)因流转、继承、赠与、行政裁定、司法裁判等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变化的;   

(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的;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因污损、毁坏、错登、漏登等情况申请“补办”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应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情形。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持有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查清事实后,由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相关权利人故意隐瞒真相,利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的;擅自涂改、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谋取利益的,一经发现,由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情节严重的,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流转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HCSD01-2014-002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4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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