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政府办:
HCSD01—2014—0001至HCSD01—2014—0033
1、常政办发[2014]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常政办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3、常政办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锈养殖
污染专项资金整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4、常政办发[2014]42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5、常政办发[2014]47号 关于加强与规范我县在矿管理工作的意见
6、常政办发[2014]51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常政办发[2014]67号 关于常山县新垦造耕地种植和地力培育及
土地开发复垦在建项目商品有机肥实施办法的通知
8、常政办发[2014]69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9、常政办发[2014]70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
见的通知
10、常政办发[2014]8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1、常政办发[2014]89号 常山县企业设立登记“多证联办”实施办法
12、常政办发[2014]10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3、常政办发[2014]112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4、常政办发[2014]113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15、常政办发[2014]118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打击电鱼、毒鱼、炸鱼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6、常政办发[2014]119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河道疏浚管理办法的通知
17、常政办发[2014]121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
公路沿线广告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8、常政办发[2014]124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9、常政办发[2014]130号 2014年质量强县建设行动计划
20、常政办发[2014]131号 常山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1、常政办发[2014]1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22、常政办发[2014]135号 常山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23、常政办发[2014]136号 全县旅游景区环境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4、常政办发[2014]139号 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5、常政办发[2014]140号 常山县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26、常政办发〔2014〕144号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27、常政办发〔2014〕147号 常山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28、常政办发〔2014〕149号 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9、常政办发[2014]153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0、常政办发[2014]156号 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31、常政办发[2014]158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2、常政办发[2014]168号 常山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
33、常政办发[2014]171号 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HCSD01—2014—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山县城市弃土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弃土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弃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所产生的需转移或遗弃的余土。凡在常山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从事处置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弃土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弃土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弃土具体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各街道(包括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辉埠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水利、环保、城投公司、服务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弃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弃土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城市弃土场。城市弃土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设立临时弃土场的,需县规划中心(规划主管部门)、国土和环保等部门同意并经住建局(城管大队)批准,方可设立临时弃土场。
第六条 城市弃土场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由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受纳城市弃土实行收费服务制度,服务收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弃土场和临时设立弃土场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实行弃土综合调剂利用,仍有弃土需在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内消纳的,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若需利用城市弃土场里的弃土,免费提供。非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需到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里取土利用的,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城市弃土处置、运输管理
第八条 城市弃土处置,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城市弃土综合利用,鼓励全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调剂综合利用城市弃土和自行消纳利用,但需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住建局(城管大队)应建立城市弃土处置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城市弃土处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九条 县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城市弃土处置平衡方案进行联席审议评定;城市弃土处置平衡方案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办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有力监管。
第十条 城市弃土运输处置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规范处置运输行为,按运输处置数量每立米3元缴存,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和最高不得高于10万元。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在双方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产生或利用城市弃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10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申报城市弃土处置计划,填报弃土的数量、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及消纳处置场地或利用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经城市弃土处置备案并获得城市弃土准运证后,方可处置。备案事项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和办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辉埠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弃土处置备案工作。若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路线超出本区域范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城市弃土处置备案和申领城市弃土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通行证》及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弃土消纳场的土地性质证明或利用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等;
(二)有消纳场或利用建设项目工地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消纳场地为政府投资设立的弃土场除外);
(三)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需符合城市道路和桥梁运输限重限高要求,进入主城区的需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城市弃土运输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大队)应当自收到备案申领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备案文件和城市弃土准运证;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弃土处置备案文件和城市弃土准运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城市弃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备案从事城市弃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弃土运输单位实行“一车两证”制度,“两证”即《城市道路通行证》和《城市弃土准运证》。运输车辆在承运弃土时,应当随车携带“两证”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 并按照备案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或消纳场必须进行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确保净车出场,避免污染路面。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弃土,不得超出备案范围承运城市弃土。城市弃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清运时间内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每年应加强城市弃土运输专用车辆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承运城市弃土。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一)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除弃土外的其他建筑垃圾混入弃土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弃土的;
(三)擅自设立场所受纳弃土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弃土的;
(五)城市弃土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施工单位将城市弃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备案从事城市弃土处置的单位处置的;
(八)城市弃土运输单位在运输城市弃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弃土的或城市弃土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污染路面;
(九)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城市弃土或者处置超出备案范围内的城市弃土的;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弃土处置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HCSD01—2014—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非理性互保、联保对区域金融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常山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
第二条 “助保贷”是指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对我县小微企业新增授信或新增额度贷款实施担保和风险代偿的助保金,助保金由基本助保金和补充助保金组成。
第三条 助保金的实施主体为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由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人行、银监、建设银行常山支行负责监管。
第二章 基本助保金的出资金额和补充助保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基本助保金由县财政局出资人民币5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为100万元,以后视运作情况而定。
第五条 补充助保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对纳入基本“助保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每年不低于2%的比例计算缴纳补充助保金,由管理机构依据贷款期限在承保时一次性收取,直接缴入助保金专户。
(二)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三)上级部门给予的政策扶持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助保贷”业务试点单位
第六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为:
(一)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符合常山县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在常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主要是电子商务等轻资产企业、新办企业、高新技术设备投资大的企业;
(四)单个独立核算企业“助保贷”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除企业缴纳补充助保金和政府基本助保金担保外,贷款企业能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且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企业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成长性良好;
(七)具体客户准入细则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第五章 “助保贷”的运作流程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金融办主任、建设银行常山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名单附后)。具体程序为: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筛选“助保贷”客户对象,提交县领导小组审定,建立“助保贷”名单库。名单库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
(二)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对提出申请的且属于“助保贷”名单库内小微企业授信条件进行核实,提出贷款意向。
(三)县领导小组对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提出贷款意向等进行审核确定。
(四)发生助保金代偿时,由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经县领导小组审批。
(五)助保贷的具体运作流程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第六章 风险的控制及处置
第九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按实际到位基本助保金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根据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负责贷款操作手续,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向担保公司出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 担保公司在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开设“助保金”账户,专户存储助保金,根据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出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补充助保金。每季度末将运作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小组汇报。每半年根据助保贷运行情况调整基本助保金额度。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负责对授信企业的日常贷(保)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建设银行常山支行于每月15日前向担保公司报送由基本风险基金担保的贷款月报表。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和担保公司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商量对策,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助保贷”业务逾期30天或逾期未满30天但将跨年度时,建设银行常山支行可启动代偿程序,通知担保公司,经审批后由补充助保金先行代偿。
第十三条 “助保贷”发生逾期后,建设银行常山支行要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扣除企业补充助保金余额、抵(质)押或保证额度后,差额部分,经审批,由基本助保金预先代偿50%。债务追偿后实际造成损失(扣除补充助保金、抵押资产处置等收入后),由县建设银行、助保金各承担50%
第十四条 补充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到期清算。
第七章 “助保贷”的后续管理退出
第十五条 基本助保金存续期限暂定3年,如基本助保金未达到预期效果,可提前终止退出。
第十六条 当代偿实际损失金额达到基本助保金的80%(含)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第十七条 实施设立基本助保金政策到期或合作到期不再延续时,对基本助保金、补充助保金进行清算,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若补充助保金清算时有盈余,将根据建设银行常山支行支持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力度,给予盈余部分50%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常山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建华(县政府)
副组长:黄廉科(县府办)
方建平(县金融办)
孙晖波(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成 员:谢 诚(县财政地税局)
樊根祥(县经信局)
李和平(县商务局)
邱雪华(人民银行常山支行)
李 骏(衢州银监局常山办事处)
徐建兵(建设银行常山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方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HCSD01—2014—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和《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生猪养殖业区域布局,合理控制养殖总量。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关停、拆除、转产、限养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为“打造生态家园、建设美丽乡村”作出重要贡献。 二、整治对象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超过禁养规模的现有生猪养殖场(户)。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规模: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5头(不含5头)以上的生猪;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养规模为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2头(不含2头)以上的生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城中村等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三、目标任务 (一)2014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及城东新区、城中村和敏感区域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 1.饮用水源保护区:①芙蓉水库保护区:芳村镇东源村、横山路村、前姜村、新桥村、东岗村、前塘村,新昌乡泰安村、西源村。②千家排水库保护区:球川镇原山岭村、金荷村。③常山港饮用水源保护区:金川街道上埠村、上蒋村,紫港街道枧头村。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三衢石林风景名胜区、金钉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3.水环境功能区:常山港除水源保护区外 、虹桥溪、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的两侧 范围。 具体流域:常山港自何家乡文图村入境,流经何家乡、辉埠镇、天马街道、青石镇、招贤镇等5个乡镇(街道)。芳村溪东源源于昌湾尖,西源源于芙蓉岭,汇合在芙蓉村,流经芳村镇、东案乡、大桥头乡、招贤镇等4个乡镇。虹桥溪源于新昌乡的祝家源,流经新昌乡、辉埠镇、天马街道、大桥头乡、青石镇等5个乡镇(街道)。南门溪源于白石镇羊角西山,流经白山镇、天马街道。龙绕溪源于球川镇里东坑风门山,流经球川镇、同弓乡、天马街道等3个乡镇(街道)。 4.敏感区域:指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常年主导风向 范围。 5.城中村主要为老城区内的行政村以及紫港街道大弄口村、后坊村等行政村。 (二)2015年底前完成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关停转迁。 1.人口集中区域:城市、乡镇建成区范围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范围。 2.工业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新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辉埠新区及各乡镇工业区建成区范围。 3.交通干线:主要为国道、省道、城区通往AAA级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 范围。 其中除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敏感区域、城中村以外的禁养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到位,确能达标排放,经验收合格后可以予以保留。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2月中下旬)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对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着力形成“保护环境、支持整治光荣,破坏环境、阻挠整治可耻”的舆论氛围。 2.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召开本辖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与所辖行政村签定责任书;各行政村召开本村生猪养殖场(户)的整治动员会议,积极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动员工作。 (二)调查公示阶段(2014年2月下旬至 3月下旬)。 1.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按照与县政府签署的《常山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转型提升工作实施小组,明确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由乡镇(街道)干部、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员及整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公示名单,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组织人员细化本区域禁养区具体划分范围,划分范围要细化到自然村。并将细化方案及整治名单于 前上报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猪转型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联系电话:5021108。同时结合各生猪养殖场(户)的具体情况,明确整治当事人、整治措施、整治内容、整治时限、监督电话等内容。要逐户告知整治政策及相关补偿政策,并于 前以行政村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根据拆除、关停、整改等整治内容的不同,向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 (三)整改自拆阶段(2014年4月上旬至 7月下旬)。 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关停通知书的要求,自行整改或关停。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整改、关停的督查工作。协助自愿提前完成关停转迁对象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乡镇(街道)帮助实施拆除。其中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整改自拆时间截止2015年1月底。 (四)强制拆除阶段(2014年8月上旬至10月底)。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县生猪转型办牵头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办落实,推进整治工作平稳开展。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区、交通干线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的强制拆除时间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分别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县生猪转型办,由县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对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生猪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生猪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县生猪转型办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协调、督查,整治结果的验收和考核;县农业局承担生猪转型办日常工作,负责生猪养殖的规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积极推广排泄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对生猪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县水利局配合抓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猪的清理打捞处理工作。县农办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加强农村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县国土局负责指导乡镇拆除违章建设的养殖场。县供电局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生猪养殖场采取断电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的整顿规范。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整治扶持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强化保障。严格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工作考核、督查,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工作将作为生猪转型提升工作首要内容,同时列入县新农村考核。积极争取创建“无猪村”,对禁养区内退养禁养没有达标的村,暂缓拨付各种项目资金。县生猪转型办要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做到“整改一批、验收一批;关停一批、验收一批”,整治验收工作每月汇总并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政策,完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限养区政策,保质保量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任务。要严格按照《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附件)要求,落实退养生态补偿金和拆迁补助。及时总结整治经验,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治与引导并举,疏堵结合,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期间,全县范围内停止任何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审批;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任何未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户)。自发文之日起,未经用地、环评审批的新建养殖场(户)一律拆除。整治行动结束后,根据我县环境承载力,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猪养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生猪存栏总量和生猪养殖准入条件。
附件:1.常山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2.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现场勘测鉴定表 3.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验收表 4.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关停拆除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HCSD01—2014—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4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4-2016年)
为贯彻落实“推进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生态产业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洁水渔业发展的意见》(衢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县范围开展洁水渔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总要求,全力实施“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发展战略,以提升城乡水环境质量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水产养殖业等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发挥主人翁精神,形成推动洁水渔业行动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坚持乡镇(街道)、村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洁水渔业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把洁水渔业行动与省级生态县、美丽乡村建设、水库除险加固、山塘整治等紧密结合,不断巩固和提升成果,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四)坚持突出重点、长效管理。以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功能区为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水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4年6月底前,中型水库、饮用水源地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全面禁止网箱养鱼、施肥养鱼,完善落实渔业增殖方案;到2014年底,所有水库山塘全面禁止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到2016年底,力争实现洁水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总水面的90%以上,现代渔业园区和工厂化、集约型养殖基地养殖尾水100%达标排放。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污染塘库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已受重度污染的山塘水库开展集中整治,清理废弃漂浮物、病死动物、生产生活垃圾;清除底部淤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对周边环境进行绿化、美化。做到治理一个,保护一个。 (二)建立源头污染管控机制。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源地管理办法》和《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常政办发〔2013〕246号)要求,切实做好山塘水库源头畜禽养殖、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外源性污染的治理。 1.推进畜禽养殖业治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在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干粪收集、固液分离等生产工艺,建设储粪池、沼气池、氧化塘和生态湿地等设施处理污水。规模养殖场可以采用生物发酵技术或建设污水净化设施,实现排泄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积极倡导生态养殖模式,按照“猪粪加工有机肥、污水沼气利用、沼液物流配送”的思路,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和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到位。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按照“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弃置病死动物行为。 2.规范种植业投入品使用。合理规范山塘水库上游农田农药、化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有机肥、生物肥、专用肥、缓释肥等新型绿色肥料。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精准施药技术,普及推广嫁接、轮作、防虫网、性信息引诱器和频振式杀虫灯等技术,加大桔梗还田力度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做好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集中分类处理。 3.加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分户式、联户式、集中式的处理办法,开展污水塘清淤,引进活水循环流通,实现污水雨水分流排放,推广应用厌氧处理、湿地处理等污水处理模式,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强化宣传,提高村民及外来旅游者的环保意识,合理规划乡村旅游,采取“户集、村收、村填埋”、“户集、村收、村转运、乡镇填埋”、“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中转处理”等模式,确保各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和使用各种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企业对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的技术水平,减少工业污染。 (三)创新山塘水库承包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山塘水库承发包情况进行整治管理。对3座中型水库、10座小(一)型水库、74座小(二)型水库、 218座山塘,在2014年底前由所在乡镇(街道)及中型水库管理局统一承包合同格式,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新合同必须包含不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等禁止性条款,并报县法制办、水利局、环保局备案。承包方在养殖过程中如有违反合同禁止性条款的,发包方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 (四)推行洁水养殖模式。 1.实施生态修复增养殖。对中型水库,要充分利用天然饵料进行增养殖,探索水库合理存量,科学投放大规格鲢鳙及本地县溪流性鱼种,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和执行大水面有机鱼生产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芙蓉湖有机鱼品牌宣传,拓展销售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2.推广清洁健康养殖。对除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水功能区以外的山塘水库,通过新型养殖模式的示范创建,先进微生态调控辅助技术的合理利用,实施“洁水保水型”清洁健康养殖,严格核定水域养殖容量,研究推广大规格鲢鳙鱼与甲鱼、倒刺鱼巴、光唇鱼、黄颡鱼等溪流性鱼类套养技术模式,改造养殖基础设施,积极发展休闲渔业,探索山塘小水库生态认养,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养殖全过程严禁施肥、严格控制投饵,大幅提高洁水养鱼标准化生产水平,以稳定和改善养殖水域水质状况,实现水生态环境与渔业产业协同发展。 3.发展集约化循环养殖。在现代渔业园区和工厂化、设施型养殖基地实施“低耗高效型”生态规控养殖,着力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水产养殖基地环境的人工控制和养殖用水的循环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彻底改变“粗放型、高能耗、低效率”的传统养殖方式,促进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 4.开展规模化稻田养殖。在重点产粮区,以提高种粮综合效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实现“转型促治水”为目标,深化实施“稻田渔业减排工程”,着力打造“生态鱼、品质稻、优良环境”三张牌,充分发挥新型稻田养鱼对治水、治土和稳粮促增收作用。强化规模化、标准化新型稻田养鱼示范基地建设,总结适合我县成熟的种养模式和配套技术,培育产业化运作、品牌化销售、综合效益显著的新型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进我县粮食生产加快发展和传统水产养殖创新提升。 (五)强化巡查执法保障。 对因生猪养殖、施肥(畜禽排泄物)养鱼造成山塘、水库等水域环境污染的,环保、渔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通过开展巡查、严格执法,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渔业转型升级。 五、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4年1月—2014年3月)。 对全县所有山塘水库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塘库基本情况、发包情况、污染状况等。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洁水渔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稻田养鱼和增殖放流工作任务,开展洁水渔业培训。 2.中型水库集中整治(2014年4月—2014年6月)。 6月底前完成中型水库的养殖网箱全面清理,禁止施肥、投饵。创建1个洁水渔业示范点。 3.小水库山塘全面禁止施肥(2014年7月—2014年12月)。 全县所有小水库、山塘完善承包合同,签订洁水渔业承诺书,竖立“洁水渔业”管理牌、宣传牌,全面禁止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各乡镇创建1个以上洁水渔业示范点。 4. 水库山塘整治和生态化改造(2015年1月—2015年12月)。深入开展水库山塘污染源整治、生态化改造,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加强日常巡查和水质监测,完善常态化保洁运行机制,提升水质。 5. 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水质(2016年1月—2016年12月)。 巩固水库山塘整治成果,加大增殖放流和稻田养鱼推广力度,开展现代渔业园区和工厂化、集约型养殖基地养殖尾水处理,实现洁水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总水面的9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山塘水库生态治理行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洁水渔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水利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法制办、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科技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为洁水渔业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县范围内养殖水域承包协议规范完善,落实禁止畜禽排放物和化肥养殖,做好塘库和其他养殖水体生态化改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取缔施肥养鱼模式。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洁水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洁水养殖技术、模式推广;县环保局负责工业污染治理和水质检测,配合做好渔业污染案件查处;县农业局要积极配合稻田养鱼示范推广,做好养殖水体上游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县财政局要加快研究出台“洁水渔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县农办、国土、市场监管局、质监、科技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理做好禁止施肥养鱼、发展洁水渔业工作。 (三)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全面、深入、及时宣传洁水行动的工作措施和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各类不良习俗和违法行为。 (四)强化资金保障。充分整合资源,建立分级负责、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县财政安排设立洁水渔业行动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 (五)严格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洁水渔业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通过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实施洁水渔业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县内山塘水库数量和环境状况,确定保洁巡查人员,组建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保洁巡查队伍,开展集中培训,增强保洁巡查技术技能,落实各项保洁措施。
附件:1.常山县洁水渔业领导小组 2.常山县水库山塘禁止施肥及示范点创建一览表
附件1 常山县洁水渔业领导小组
组 长:严可兵(县政府) 副组长:郑 汉(县水利局) 吴直丰(县环保局) 成 员:朱圣杰(县财政局) 严良京(县水利局) 占文军(县环保局) 余国标(县公安局) 杨兴良(县农业局) 吴林峰(县农办) 徐根香(县旅游局) 钱治平(县科技局) 陈 芳(县法制办) 汪正满(县监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郑汉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常山县水库山塘禁止施肥及示范点创建一览表
附件 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
填表人: 审核单位(盖章): HCSD01-2014-002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4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其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权利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生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或发生变更后,依照有关林权变更登记规定,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通过登记、发放以及变更、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对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行政确认。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机关,县林权管理中心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承办机构。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经发包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初始登记,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初始登记后,发生再次流转的,经林地的所有权方和原承包经营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发生变化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收、合法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由已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林地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注销或变更。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且权利人相同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根据流转合同期限确定。 第十条 需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同一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办理一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不得就同一宗地办理《林权证》或其他林权证明证件;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后,应对原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注记或变更,确保林地经营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 (二)受让方已取得流转林地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政府颁发的其他土地经营权利证明证件,且林地经营权未发生变更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权流转合同或合同明确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林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流转的; (六)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保全的; (七)经营权流转涉及公益林的; (八)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且不以转让方式流转的; (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流转的。 第十三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林权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公示。县林权管理中心受理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林地所在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审核。县林权管理中心对受理的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五)登记。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县林权管理中心造册登记,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四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或其他经营权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必要时需提供宗地四至界址认定书; (六)申请登记山场公告情况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需经林地所有权人确认同意,并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出让方为村或者村民小组的,还需提供林权流转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集体林权流转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经县林权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受理的,申请双方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林权管理中心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申请受理后,相关情况须在林地所在地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乡镇(街道)或县林权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异议主张确实成立且合法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本县行政范围内,《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行使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只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使用。使用他人或单位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相关事务的,需经《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擅自变更、涂改、标注的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或者发现污损、毁坏的,相关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遗失补办的应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补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应当在《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所有人使用其所有的森林、林木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到相应的林权抵押、担保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抵押、担保关系一经确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相关的抵押、担保单位保管。 第二十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收回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作废: (一)因流转、继承、赠与、行政裁定、司法裁判等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变化的; (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的;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因污损、毁坏、错登、漏登等情况申请“补办”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应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情形。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持有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查清事实后,由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相关权利人故意隐瞒真相,利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的;擅自涂改、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谋取利益的,一经发现,由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情节严重的,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流转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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