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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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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5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7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县电梯安全水平,减少出现电梯故障,防止发生电梯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单独所有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共同所有的,共有人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委托合同等约定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建、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明确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园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发改部门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活动评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会同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物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制订调整涉及电梯的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电梯行业协会负责制订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范本及维护保养合同范本,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大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 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中用于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等的物业管理补贴和奖励的资金,优先保障老旧电梯设施大修、改造或更新所需经费。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划分由住建部门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更换无法使用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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