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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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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20〕15号)文件精神,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县级财政拨付乡镇(街道)财政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专用款项。通过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对于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及时救助原则。各乡镇(街道)在管辖区内合理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效能,根据困难程度分类救助,及时救助辖区内困难群众,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困境。增强临时救助的效果,真正履行好“救急难”工作职责。

2.坚持制度衔接、社会互助原则。各乡镇(街道)坚持资源统筹,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引导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合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

3.坚持公开公正、准确施救原则。各乡镇(街道)定期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救助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严格依据政策准确救助,实行阳光操作。 

 三、救助程序

1.月低保标准4倍额度以下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各乡镇(街道)按照程序负责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审批、发放救助金,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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