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
为加快推进大救助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救助治理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9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20年我乡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民政工作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治理重点。
(一)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是否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是否全面开展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工作;是否实现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两线合一”。
(二)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各地是否按规定将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是否按要求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情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167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规范入院供养秩序的通知》(常民字〔2020〕10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符合特困标准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是否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
(四)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20 号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办〔2020〕助4 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衢市民办通〔2020〕2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常民字〔2020〕8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疫情期间各乡镇(街道)是否落实“应保尽保”要求,是否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是否对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的救助对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