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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文件
常山县司法局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司〔2020〕26号
关于加快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各单位:
为加快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司法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司法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19]47号)和《常山县县乡职责边界事项清单》(常委办[2019]110号)文件精神,提高法治常山、平安常山水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中共常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常山县司法局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关于加快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
1.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人民调解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人民调解员应由身体状况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知识的70周岁以内成年公民担任。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调解员。
2.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期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推选或聘用方式产生,也可以以笔试、面试招考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4.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 3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 2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 1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相邻的村(社区)也可以共同配备 1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 2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由县司法局选聘;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按照“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原则,由各主管机关自行选聘;乡镇(街道)调委会专职调解员由各乡镇(街道)选聘。
5.优化人民调解员年龄结构。积极引进高等院校法学、调解、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就业年龄段人民调解员比例。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员专职助理或调解秘书岗位,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6.提高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比例。注重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师、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中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大力加强纠纷调解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培育高层次、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7.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适时进行回访;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采集录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8.落实培训责任。初任人民调解员须经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特级和一级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人民调解员的 岗位培训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 3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