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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经信厅材料工业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110
传 真:0571-87056929
电子邮箱:clgyc@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市和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市、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循环高效。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园区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须为2018年6月27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的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区或化工集聚区。
(二)园区化工规划工业用地1000亩以上。
(三)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规模以上化工企业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30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