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卫健字〔2021〕30号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等十二部门
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衢卫发〔2020〕27号)文件要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为进一步做好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县卫健局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各乡镇(街道)负责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协助对区域内已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知识进社区活动,支持和推动各方力量开展社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科学统筹规划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照护需求。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二)完善综合管理
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卫健局、发改、教育、人力社保、民政、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形成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日常监管中,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监管职能,如公安部门的安保监管职能、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等,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保育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机构在安全保障、卫生条件、人员资质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掌握区域内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等情况,探索建立网格化风险排查和数字化监管机制。
(四)强化安全工作
各托育服务机构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保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一)登记和备案机关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向县卫健局申请备案。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在县委编办进行审批和登记;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在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县卫健局备案。
(二)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
申请注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管理规定,登记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县卫健局。
(三)备案申请资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等材料。
(四)备案工作流程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县妇保院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向县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五)备案申请的审核
县卫健局接收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需完善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六)备案信息公示与抄送
县卫健局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每月将核准备案的信息抄送至有关部门。
(七)一证一点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三、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