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案情简介】
王某是我市A制衣公司的制衣操作工,2015年3月入职后,王某为了多挣钱,向A制衣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其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之后,A制衣公司每月向王某多支付500元作为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6月,王某与车间主管发生口角。2020年7月,王某向A制衣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辞职理由为A制衣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随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制衣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3万余元。庭审中,A制衣公司愿意为王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拒绝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支持了王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其中补缴社会保险中的个人承担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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