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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司法局
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2月1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失效。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7年。该规章的施行,对我市规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继发布施行,对做好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务部最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对照新规定新要求,该规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我市外商投资管理目标定位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作全面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主要规定了修订目的、投诉主体和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工作原则和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投诉人权利义务、投诉处理程序和规范等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了投诉主体和投诉事项范围。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办法》明确投诉主体,即投诉人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投诉人可以自主决定向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提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范围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是投诉人认为本市存在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
(二)明确了投诉处理工作原则和要求。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属地负责、依法处理、公平公正、保障权益、便捷畅通、定分止争的原则。”同时,要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明确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建设规范。为提高投诉处理工作实效,《办法》强化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建设要求,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同级协同的投诉处理工作格局。一是明确了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二是建立市县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三是商务部门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和指定投诉承办机构,负责投诉处理日常工作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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