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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10 常见问题 收藏
朗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推进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支出范围及标准

1.根据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2.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照申报内容,对相关经营主体实际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4.达到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达到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建成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打造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对创建成功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的,省级每个奖励10万元,市级每个奖励5万元,市级晋升为省级的,奖励补差5万元。

8.对创建成功的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点(农家休闲旅游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5万元;对创建成功新业态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50%给予补助。

9.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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