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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现阶段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情况,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调整提取业务的住房消费时限要求
1.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将“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当期的计算期限最长为一年”统一调整为“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凭不动产权证、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的计划、老旧小区改造开工单、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支付费用等材料,其实施改造计划中个人分摊支付的费用,可申请办理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统一市区贷款额度。将洞头区(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原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60万,单职工40万”调整为“双职工70万,单职工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