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互衔接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处、所、中心、人民调解协会,各法律服务机构:
为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现就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赋强公证)相互衔接,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赋强公证的法律援助范围:
(一)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二、法律援助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一)具有给付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