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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已经苍南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
苍南县司法局
2021年5月17日
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切实提高基层管理法治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确认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是指由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经苍南县司法局确认资格,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人员。各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各设置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
第四条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道正派,品行良好;
2.熟悉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4.熟悉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第五条 司法所联络员工作职责:
1.加强对所在辖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
2.指导监督所在辖区村 (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职责要求进行定期联系、走访、服务法律顾问单位,向法律顾问单位发放服务联系卡,建立健全走访、服务登记制度,工作日志制度;
3.解决村(社区)联络员、群众提出的法律需求,或是帮助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解决村(社区)联络员、群众提出的法律需求;
4.应当对所在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5.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村(社区)法律顾问事务。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联络员工作职责:
1.督促本机构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