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104国道苍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统缴实行优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交函〔2003〕5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59号《关于调整104国道苍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和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2003〕6号通告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对部分车辆统缴标准再作相应优惠,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轿车
按月统缴的车辆每月每辆300元;
按季统缴的车辆每季每辆800元(即267元/月);
按半年统缴的车辆半年每辆1500元(即250元/月);
按年度统缴的车辆每辆2800元(即233元/月);
二、由苍南客运站发车客运班车和灵溪镇内的公交车及已经线路改造毗邻县客运班车,一律按省定标准和县政府通告标准再优惠30%统缴费,但需凭线路核准证向收费站申报,经县国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
三、外籍牌照车如确需统缴的,可到收费站申报,按苍南县车辆标准再增收50%统缴费。
四、专用车(收费站附近的乡镇企业长期经营外籍车,但须当地政府证明)
经104国道苍南收费站,属马站、矾山、赤溪、桥墩片区乡镇,用于市政、工程施工、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外籍运货车,到收费站申报,经县国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按本地标准增加20%统缴。
五、温州矾矿的运矾车辆,按省定标准和县政府通告的标准再优惠30%统缴售票。
六、蘑菇、草席、紫菜、四季柚、虾皮、茶叶、蔬菜等农特产的季节性运输车辆,按季节性每月每辆100元统缴。经所在乡镇政府证明,向收费站申报,由县国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
七、灵溪镇坝头村、水头村、北山下村、坑源村、下埠村的货运车辆给予免缴通行费,对进入坝头村木材市场载运木材车辆给予单向免缴通行费。
八、南水头办事处所属各村村民自己经营的本地拖拉机,按100/月统缴。
二OO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