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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4〕4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苍南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本县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规范苍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整体素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苍南名牌产品,是指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并经苍南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名牌推进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三条 苍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公开,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总量控制和限期使用,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名牌推进委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苍南县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苍南县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苍南县名牌产品评价办法及跟踪管理办法。
第五条 苍南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名牌推进办),县名牌推进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苍南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
(一)拟定苍南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苍南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受理苍南名牌产品申报;
(四)组织对企业申报的名牌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苍南名牌产品名单;
(五)承担县名牌推进委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苍南县名牌推进委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苍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有关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县名牌推进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有关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县名牌推进办的协调、指导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苍南名牌产品评价方案,并向县名牌推进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八条 参加苍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专家由县名牌推进委临时聘任,评价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九条 培育、发展苍南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支柱产业、优势传统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十条 申报苍南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全县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顾客满意度高;
4、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县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1年,年销售产值500万元,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县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8、企业已建立有效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
9、企业已纳入苍南县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并已建立起完备的企业质量档案。
10、企业应具备产品出厂检验的必备设备,或委托相应的质检机构做好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批量生产已满1年,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3、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全县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4、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5、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顾客满意度高;
6、经济效益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已纳入苍南县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并已建立起完备的企业质量档案。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苍南县名牌产品: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近2年内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或因质量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三)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产品;
(四)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亏损的。
(五)用户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凡申请认定苍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如实填写《苍南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报县名牌推进办。
第十三条 县名牌推进办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按行业进行分类和资格认定条件初步审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进行初评,或直接委托有关部门和协会,根据苍南名牌产品评价办法,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顾客满意度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县名牌推进办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初审后提出苍南名牌产品初审名单,报县名牌推进委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县名牌推进委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县名牌推进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县名牌推进委2/3以上委员参加。以获得2/3以上赞成票通过认定。
第十六条 县名牌推进委将通过认定的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有异议的,县名牌推进委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县名牌推进委将认定的苍南县名牌产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苍南名牌产品”奖牌。
第十八条 获得苍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其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苍南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并应注明获得苍南名牌产品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以苍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苍南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 苍南名牌产品每年将组织认定一次,苍南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算)。苍南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县名牌推进办将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对苍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苍南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未获得苍南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苍南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使用或撤销苍南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被重新认定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苍南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苍南名牌产品称号,若在有效期内质量下降或消费者(用户)意见较多,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由县名牌推进办先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其“苍南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停止使用“苍南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产品的认定资格;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苍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苍南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程序,并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严禁以权谋私。对于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上报市、省的名牌产品须在苍南名牌产品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苍南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