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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县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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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2003年度县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的若干意见》(苍委〔2000〕3号)精神,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县政府决定开展2003年度县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条件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服务,实行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带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并结成较为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企业在农村建立原材料基地1000亩以上。

  (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年创税利25万元以上。

  (三)农业经营型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年创税利25万元以上。

  (四)农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出口产品占60%以上。

  (五)水产、畜禽饲养型企业年产值在250万元以上,年创税利25万元以上。

  (六)林业开发型企业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或林产品年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七)农业服务型企业(包括科技、农机、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等),要求服务区域覆盖面广,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工商注册登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二、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到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查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确认。

  (二)申报企业要求如实填报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表附后),有关数据以2003年年报为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3至5家候选企业,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04年1月10日底前送交县委农办(县府大楼419室,电话:64762509)。

   附件: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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