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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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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苍南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我县地处东南部沿海,与福建省相接壤,是浙江的南大门,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县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省、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

  确保不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县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

  ㈠领导小组

  成立苍南县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县政府领导负责;我县发生疫情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办、县府办、卫生、人武部、发展计划、公安、教育、宣传、广电、财政、经贸、交通、外经贸、科技、民政、药监、人事、劳动社保、规划建设、旅游、城管、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工商、环保、质监、体育、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局。一旦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按照疫情的相应级别,迅速转为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防治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㈡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及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负责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下设七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台办、县卫生局及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综合协调和统筹有关部门及各小组工作。

  ⑵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⑶协调开展涉外及港澳台同胞防治工作。

  ⑷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疫情信息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局及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负责疫情动态、专报的编报。

  ⑵负责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⑶负责收集国内外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信息等有关资料,并提供领导利用。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接诊、诊断、救治工作。

  ⑵指导定点医院、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救治工作。

  ⑶负责医疗救治的资源调配。

  ⑷负责病情动态的编报。

  ⑸组织医护人员业务培训。

  4、预防控制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教育、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组织制定、修订防治预案及各种相关技术方案。

  ⑵组织、协调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⑶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⑷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

  ⑸组织、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业务培训。

  ⑹指导定点医院、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监测、控制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经贸局、卫生局、药监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负责协调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非典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⑵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⑶负责协调监控、调度非典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⑷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

  ⑸负责提供全县应急医药用品物资储备技术指南。

  6、新闻法制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县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文化局等部门及有关新闻单位派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协调召开非典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⑵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⑶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⑷宣传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⑸宣传报告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

  ⑹编发各类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7、工作督查组

  由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信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具体负责:

  ⑴负责督促检查全县各地、各有关部门预案落实情况。

  ⑵负责对办公室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

  ⑶负责指导检查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⑷做好防治工作的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㈠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㈡公安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隔离留验点的隔离封锁,负责隔离留验点、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隔离封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㈢教育部门。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要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爆发;按疫情分级警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㈣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社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㈤交通部门。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建立交通检疫机制,设立留验站,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对交通工具上的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负责交通工具消毒;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㈥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㈦经贸、外经贸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㈧药监部门。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非典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㈨民政部门。制定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㈩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十一)规划建设、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工作(生活)场所的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工作,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十二)农业、林业部门。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三)外事部门。负责及时向来苍的外宾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协调在苍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十四)文化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环境整洁。

  (十五)工商、物价、质监部门。依法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六)体育、旅游等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各星级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

  (十七)人武部、边防系统、武警系统、驻苍部队。组织做好驻苍部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确保部队战斗力。参与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十八)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与预警、调查与性质初步判定、处置、控制、评价以及技术储备;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样本送检工作;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做好疫点处理工作;推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组建应急机动队,包含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消毒等专业人员。机动队人员组成、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发到每个人,使之明确个人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㈡卫生监督机构。

  县及各片区卫生监督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疫点的环境消毒等;对公共场所的检查重点是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和空气卫生质量等;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检查重点是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学生和幼儿的健康管理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㈢医疗机构。

  县级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县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应当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做好门诊病人的分诊工作,防止门诊病人的交叉感染。

  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开通24小时发热门诊预约电话。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

  定点医院要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外来、返乡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负责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初步核实。

  急救中心均应设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120急救车,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第三部分  疫情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严重程度及疫情变化情况,以疾病是否发生及其范围、数量,是否形成传播、是否发生爆发和流行为依据,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㈠疫情预警(蓝色警报)。

  其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疫情发生,或我省其他县(市)有疑似病例或多个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我县存在疫情传入可能。

  ㈡C级疫情(黄色警报)。

  本省其他县(1至2个县)发现临床诊断病例,呈散发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病例数<5例,但尚无继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我县有多个医学观察病例,或报告疑似病例,但未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

  ㈢B级疫情(橙色警报)。

  疫情在本省传播,已出现医源性传播或发生局部性爆发,病例数在6例以上,或本县报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发(病例数<5例)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

  ㈣A级疫情(红色警报)。

  疫情在本县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5例,或已出现社区传播、医源性传播的继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性爆发;或有3个以上乡镇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疫情判定和警报发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警报标准作出初步判定,报送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组织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确定;经确定达到疫情预警级及以上疫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相应级别疫情警报。

  三、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㈠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病例少于5例、每天新增病例少于1例并维持14天时降为B级疫情警报。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无住院病例、无新增病例并维持14天时,降为C级疫情警报。

  C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全省临床诊断住院病例少于5例,我县疑似病例已排除且无新增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时,降为疫情预警级警报。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

  制、我省已无临床诊断住院病例,我县已无疑似病例,且连续14

  天全省未出现病例和疑似病例时,解除疫情警报。

  ㈡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经县卫生局组织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判定,同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宣布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第四部分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县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控制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县各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有关部门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四)根据疫情需要建立留验站。

  二、C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在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生疫情时,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调配人员、物资、资金,在全县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二)如发现疑似病例的,县医疗机构立即将疑似病例送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学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处置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样样品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三)有关医疗机构严格做好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

  (四)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三、B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如本县域内出现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专家开展工作;无疫情发生的,认真做好疫情监测等准备工作。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三)宣传部门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正确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各单位都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县经贸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点人民的生活需要。

  四、A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县卫生局要及时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县政府提出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二)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部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三)一旦出现暴发疫情,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第五部分  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按《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关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标本采集与处理补充说明的通知》执行。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㈠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

  ㈡病例、疑似病例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按卫生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落实。

  ㈢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县卫生部门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公共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时,交通部门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方法及技术要求按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执行。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㈠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外藉和港澳台藉病例和疑似病例统一运送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隔离治疗。其应急处置规范按省、市有关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㈡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㈠接触者的判定:接触者按照《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㈡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㈢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应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在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等控制措施,做好与病人、疑似病人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将病例、疑似病例送定点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运输工具由交通部门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交通、检疫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各乡镇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环保和环卫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县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探视制度并做好消毒隔离,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工作规范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

第六部分  医疗救治

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治医源性交叉感染,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设置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

  一、应急反应

  ㈠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应实行首诊负责制,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对可能被污染的疫区人员进行就地隔离,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㈡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人后,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方案补充说明》的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㈢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后,隔离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人员,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妥善作好转运工作。

  ㈣设有留验观察的医疗机构接到观察对象后,立即按照留验观察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及时发现与转送疑似病例、病例,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应将发热就诊的病人及时介绍到发热门诊。

  ㈥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㈧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

  ㈠县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批准设置,随着疫情的进展,报请市卫生局酌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扩充。全县先设1所定点医院和1所后备医院。苍南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定点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全市的涉外病人诊治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规范按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执行。

  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收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㈢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㈣定点诊治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每天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其它医院收治医学观察病例后,亦应每天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

  ㈤诊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病人样品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相应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按《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治疗方案的补充说明》、《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关于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标本采集与处理技术补充说明的通知》执行。

  三、留验站

  ㈠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留验站的设置和后勤安全保障,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留验站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㈡留验站负责交通工具中发现的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

  ㈢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免费提供食宿与服务。

  ㈣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

  ㈤留验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例的转运交接工作,做好相应记录,详细记录病人去向,并由交接人签字。

  四、发热门诊

  ㈠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将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咨询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㈡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㈢发热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门诊。

  ㈣发热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并具备挂号、收费一条龙服务。

  ㈤发热门(急)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㈥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㈦发热门(急)诊需转运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疫情信息

  一、病例诊断

  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本县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和诊断确有困难的临床诊断病例要报请省、市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市防治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可请省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医学观察病例由县防治专家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市或省级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㈠报告内容。

  ⒈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

  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以及前两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上报。

  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疫情处理情况,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㈡报告人。

  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⒉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⒊交通、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㈢报告程序和方式。

  ⒈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符合卫生部诊断标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由接诊医院负责以最快的方式(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首诊医生要认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寄送(传真)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输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医学观察病例也要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但在卡片显著位置注明“医学观察病例”,不进行网络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尽快核实,在2小时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技术方案》执行。

  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全县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专报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的个案调查表采用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进行网络报告。

  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⒋各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通报

  ㈠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通报。

  ㈢接到通报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

  五、疫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保密

  1、县卫生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县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收集国外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动态信息,并提供县领导参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2、县卫生局指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县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县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县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按照《苍南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规定的疫情分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八部分  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全县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并根据疫情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监测范围。

  一、监测网络

  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监测哨点以及相关部门组成。

  二、监测内容

  ㈠病例监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㈡发热病人监测。列为监测哨点的医院,均应建立门诊分诊制度,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对发热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或肺炎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发热病人的呼吸系统症状以及全身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等。

  ㈢重点人群监测。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交通等部门必要时对来苍、返苍、离苍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各乡镇政府、宾馆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苍、返苍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

  三、工作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疫情达到疫情预警及以上警报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警报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四、监测资料的分析与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县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急性呼吸道疾病、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的流行特征,向县卫生局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

  五、监测点设置

  按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警报四级疫情分级设置监测点,监测数据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逐级上报。

  ㈠达到疫情预警。县级医院作为我县监测哨点医院,对发热待查的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开展省际、省内交通检疫。

  ㈡达到C级疫情。除做好上述监测工作外,县卫生局要及时扩大监测哨点的设置,在本地设立8个以上监测哨点医院(包括三个中心卫生院),以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要在学校、托纪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实行晨检制度。城乡社区(居民区和村)、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流行返乡、来苍人员的健康情况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病人。

  ㈢达到B级以上疫情。除做好上述监测工作外,县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分组,在全县范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血清流行病学监测点,开展人群感染率监测,同时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第九部分  疫情的预防

  疫情的预防根据不同的疫情警报采取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在疫情预警警报时开展;紧急预防在C级警报及以上时开展。

  一、一般预防

  ㈠爱国卫生运动。各地各部门要以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消灭卫生死角、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培养人民群众讲究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㈡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通风。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保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空气流通。对使用中央空调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空气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㈢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通过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对各种人群有序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政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主要临床表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与消毒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内容。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病,及时就医;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与蔓延。

  宣传教育的对象:城乡社区的所有公众。重点是学校、医院和办公场所、宾馆、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影剧院、银行、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群。

  ⒉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县卫生部门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㈣呼吸道传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有效安全的呼吸道传染病疫苗的接种可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有利于减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㈤紧急预防准备和应急机制落实

  农村、城镇社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重点地区和场所要做好各项紧急预防准备,建立应急机制。

  二、紧急预防

  一旦疫情达到C级及以上警报时,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开展以下紧急预防措施。

  ㈠深入开展全民宣传教育

  ⒈加大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力度,并运用“个别劝导、电视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有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疏导和干预;城乡要利用现有的各种宣传阵地,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工作。

  ⒉宣传重点: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人员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者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当地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感人事迹;对来自流行地区人员进行追踪观察的重要性;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人员,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进行医学观察的必要性;病人家庭、工作单位、医院等场所的空气、地面及各种物品的消毒的必要性及具体方法;城乡居民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主要措施;发生可疑症状应采取的措施等。

  ⒊宣传教育对象:城乡社区的所在地公众。重点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人员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车站、码头、机场等窗口地区的流动人群;广大农村居民;在外地打工、生活、学习的居民。

  通过深入开展全民的健康教育,提高城乡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帮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恐慌心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引导其配合卫生和医疗机构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疫点,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切实保障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1、各乡镇和村(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对来自流行区的出

  入车辆进行登记,对司乘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

  登记报告等工作。

  2、做好外来人员、返乡人员的登记、体检工作。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旅游人员的居住场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所在村或社区要负起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责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其做好健康检查、咨询和指导。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租住房屋。村(居)委会要将外来人口纳入防控体系,详细登记外来人口进驻及其健康情况,加强监测和随访。

  3、做好务工农民管理,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疫情发生地务工,要做好在外务工农民家属工作,劝告在疫情发生地务工农民暂不要返乡,并帮助他们做好家庭生活安排。

  4、全县各交通要道、水运站点等要加强对来往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健康申报。

  5、社区建立流动人口管理联防责任制。全县各地可建立县包乡镇,乡镇包村(居委会)的联防联保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和治安管理系统的作用,构筑联防联守的坚固防线。建立流动人口报告登记制度。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㈢预防性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区的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机关、企

  事业单位、商场、影剧院、集市等)除加强通风,保持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的重点部位: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等。

  ㈣减少外出流动和人群聚集活动

  在疫情流行期间,减少村与村、户与户居民之间的往来,不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区走亲访友,不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在疫情发生时,应避免或减少旅游团队、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活动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制订防治预案,采取做好消毒工作,对参加人员测体温、对集会场所加强通风等预防措施。

  三、农村疫情的预防

  ㈠重点区域的预防

  1.农村的各级学校要保持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2.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网吧、

  歌舞厅、影剧院等人群集聚公共场所的管理,做好环境和公共设

  施的消毒,保持清洁通风。

  3.对集贸市场、饮用水源等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及时消

  毒。

  4.要把农村居民居住区与畜禽饲养区严格隔离开来,加强消毒管理。

  ㈡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农村公路、水运站点等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来往人员的检查。

  2.各乡镇和村(居)要落实专人,对所有路口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对进入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司乘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登记报告等工作。

  3.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要以村(居)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监测和随访。并按照卫生部《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㈢农村流动人口管理

  1.要教育农民在疫情期间,减少村与村、户与户居民之间的往来,不去非典型肺炎流行区走亲访友,不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2.做好务工农民管理,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疫情发生地务工,要做好在外务工农民家属工作,劝告在疫情发生地务工农民暂不要返乡,并帮助他们做好家庭生活安排。

  ㈣强化农民健康意识

  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搞好农民的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城镇社区疫情的预防

  ㈠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㈡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及防护措施。

  ㈢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的防治观念,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和预防传播。

  ㈣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社区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影剧院、集县等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㈤搞好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内部环境卫生,保持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五、学校疫情的预防

  ㈠对流行区所有返校高校学生都要进行体检,要安排隔离医学观察。要加强对返校学生的管理,落实各项观察防护措施,做好疫情防治预案。

  ㈡疫情发生时各中小学校要对教室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坚持每天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㈢各级学校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不发生校园内传播。

第十部分  保  障

  一、政策保障

  ㈠经费支持。县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㈡强制执行。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㈢有薪假期。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

  ㈣)避免歧视。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㈤职业保障。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

  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物资保障

  ㈠物资保障。县经贸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㈡人员保障。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培训、演练内容要包括病人接诊、疑难病人会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管理、病人转运、疫情报告、个人防护、疫点消毒、污染物处理等,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部分  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㈠督查的范围。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县级督查组主要负责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督查。

  ㈡督查的程序。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工作。在疫情发生前,一般每年督查2-4次;在出现疫情预警和C级及以上疫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不间断的工作督查。一是据本预案要求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是实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三是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四是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五是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㈢督查的方法。一是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二是实地检查。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交通、公安、财政、经贸、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药品器械储备库、疫情电话、各项工作记录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三是现场询问。所有防治非典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查找不足,进行技术指导。四是现场模拟考核考试。督查人员由发热门诊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护等考试。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应通过此种考核,查找漏洞。

  ㈣督查工作责任制。

  1、督查工作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在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施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㈤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爆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派出部门和出现问题单位的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派出部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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