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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将《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的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以认真执行《条例》为契机,切实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尤其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公开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地税部门要依法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和检查工作,确保征收的保险费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规范、有序、稳健运行。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执行《条例》,切实把《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条例》开展普及性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舆论氛围。各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要组织好职工对《条例》的学习,使职工群众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业务,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条例》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