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文化(新闻出版)局等三部门关于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文化(新闻出版)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方案
苍南县文化(新闻出版)局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深入持久地做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现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新出发〔2003〕78号《关于转发中央四部门〈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治本力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印刷市场机制。
通过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为期9个月的限期整改,到2004年8月底,所有保留的印刷单位均应达到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使我县印刷业无序竞争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促进我县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限期整改范围:
全县现有的不符合资格条件经营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和专项制版、装订业务的单位。
三、主要步骤和时间要求:
限期整改时间为2003年10月-2004年12月,限期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3年底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对掌握的情况汇总分析,按照企业类别、注册资本(金)、经营场地、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分类,找出问题,结合年检工作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2004年8月底前,各地要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单位进行跟踪了解,督导限期整改印刷单位达到资格条件(凡在民房的所有企业,限定于2004年8月30日前搬出民房)。
(三)2004年底前,各地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与限期整改印刷单位的基本情况,统一汇总上报县、市、省局,省、市局将组织验收组赴我县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改方式及方法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限期整改印刷单位审检时要严格标准。
(二)对限期整改的印刷单位,要鼓励、引导、督促其通过增资、兼并、合资、扩股等方式,达到资格条件。
(三)个体工商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规范。
(四)在限期整改印刷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应鼓励建设印刷工业园区,将分散的小印刷单位统一入园进行管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对超范围经营、印制假冒伪劣产品和包装材料的印刷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凡整改期限到期,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或收缴《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标准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标准
一、经营出版物单位: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有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4、企业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必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布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6、必须根据企业产品情况制定产品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7、有必要的产品检验主设备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单位: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有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4、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布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经营其他印刷品单位: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有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4、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布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经营专项制版、装订业务的单位:
1、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有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4、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布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