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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百强企业:
《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兵制度,完善我县国防武装力量动员体制,保卫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以及中发[2002]9号和浙委[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海防,维护社会治安;
(三)参军、参战、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条 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服现役外,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女性公民和超过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条 民兵必须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接受政治教育,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民兵的具体职责参照法规、军事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五条 我县百强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
第六条 民营企业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从业人员在800人以上,均应单独设立武装部。设有武装部的民营企业民兵工作,由县人武部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民营企业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武装部的企业,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民兵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归当地乡、镇武装部管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的基干民兵组织由基层武装部或者县人武部负责编组,可以集中在一个企业单独编组,也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个企业抽调人员编组,正常编班、排、连、营或相当级别的组织。
编组基干民兵组织,应当根据现代战争的要求和执行任务的需要,组建各类现代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分队。
第九条 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未被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由基层武装部负责登记编组,编入普通民兵组织。
基层武装部登记编组民兵组织后,应当及时告知民兵本人。
第十条 在民兵组织中担任排以上职务的民兵为民兵干部。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民兵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武装部部长,由县人武部部长、政委任命。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通常由民兵组织所在单位提名,经基层武装部考核任命;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个单位抽调人员编组的民兵组织的民兵干部,由负责编组的基层武装部考察报,县人武部任命。
第十三条 基层武装部、公安机关和民兵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进行审查,保证民兵队伍政治可靠。
第十四条 基层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指示,每年对民兵组织进行一次整顿,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民兵组织、调整充实兵员、调配民兵干部。
民兵组织整顿情况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参加民兵组织;民兵因工作单位或者经常住地变化而不能继续参加所在民兵组织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负责人报告。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民兵未经基层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不得脱离所在民兵组织。
第三章 教育与训练
第十六条 基层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征兵等时机,对民兵进行以民兵性质任务、职责义务、国防教育、形势战略、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教育。
第十七条 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由县人武部下达。
民兵军事训练主要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共同科目的训练也可以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减免当年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的,由县人武部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章 战备执勤
第十九条 民兵根据军事机关赋予的任务执行战备勤务,主要担负参加军警民联防、哨所执勤、协助管理国防工程、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等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二十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基层武装部或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军事机关、基层武装部应当加强民兵执行任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完成任务。战时应当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动员、战场宣传鼓动、军事民主、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平时使用民兵执行战备勤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遇有紧急敌情、险情、灾情,基层武装部应当迅速组织民兵进行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平时,民兵执行各项任务,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指挥。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的,由部队负责指挥;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任务的,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本人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民兵工作经费由所在企业解决,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六条 民兵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和基层武装部建设等项开支。
第二十七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比照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和执勤用品,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和医疗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负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拒绝参加民兵组织,民兵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集中政治教育的,擅自脱离民兵组织的,由基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民兵在执行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违抗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战时,民兵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的,违抗命令,临阵脱逃,叛变投敌或者其他违反职责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法人代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拒绝按照规定设立人民武装机构和民兵组织的;
(二)拒不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
(三)故意妨碍民兵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或者故意妨碍民兵依法履行义务的;
(四)使用民兵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民兵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战略勤务,可以统一着装,佩带专门标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