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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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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百强企业:

  《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苍南县民营企业民兵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兵制度,完善我县国防武装力量动员体制,保卫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以及中发[2002]9号和浙委[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海防,维护社会治安;

  (三)参军、参战、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条  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服现役外,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女性公民和超过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条  民兵必须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接受政治教育,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民兵的具体职责参照法规、军事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五条  我县百强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

  第六条  民营企业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从业人员在800人以上,均应单独设立武装部。设有武装部的民营企业民兵工作,由县人武部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民营企业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武装部的企业,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民兵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归当地乡、镇武装部管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的基干民兵组织由基层武装部或者县人武部负责编组,可以集中在一个企业单独编组,也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个企业抽调人员编组,正常编班、排、连、营或相当级别的组织。

  编组基干民兵组织,应当根据现代战争的要求和执行任务的需要,组建各类现代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分队。

  第九条  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未被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由基层武装部负责登记编组,编入普通民兵组织。

  基层武装部登记编组民兵组织后,应当及时告知民兵本人。

  第十条  在民兵组织中担任排以上职务的民兵为民兵干部。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民兵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武装部部长,由县人武部部长、政委任命。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通常由民兵组织所在单位提名,经基层武装部考核任命;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个单位抽调人员编组的民兵组织的民兵干部,由负责编组的基层武装部考察报,县人武部任命。

  第十三条  基层武装部、公安机关和民兵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进行审查,保证民兵队伍政治可靠。

  第十四条  基层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指示,每年对民兵组织进行一次整顿,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民兵组织、调整充实兵员、调配民兵干部。

  民兵组织整顿情况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参加民兵组织;民兵因工作单位或者经常住地变化而不能继续参加所在民兵组织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负责人报告。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民兵未经基层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不得脱离所在民兵组织。

第三章  教育与训练

  第十六条  基层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征兵等时机,对民兵进行以民兵性质任务、职责义务、国防教育、形势战略、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教育。

  第十七条  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由县人武部下达。

  民兵军事训练主要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共同科目的训练也可以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减免当年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的,由县人武部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章  战备执勤

  第十九条  民兵根据军事机关赋予的任务执行战备勤务,主要担负参加军警民联防、哨所执勤、协助管理国防工程、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等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二十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基层武装部或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军事机关、基层武装部应当加强民兵执行任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完成任务。战时应当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动员、战场宣传鼓动、军事民主、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平时使用民兵执行战备勤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遇有紧急敌情、险情、灾情,基层武装部应当迅速组织民兵进行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平时,民兵执行各项任务,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指挥。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的,由部队负责指挥;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任务的,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本人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民兵工作经费由所在企业解决,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六条  民兵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和基层武装部建设等项开支。

  第二十七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比照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和执勤用品,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和医疗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负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拒绝参加民兵组织,民兵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集中政治教育的,擅自脱离民兵组织的,由基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民兵在执行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违抗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战时,民兵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的,违抗命令,临阵脱逃,叛变投敌或者其他违反职责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法人代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拒绝按照规定设立人民武装机构和民兵组织的;

  (二)拒不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

  (三)故意妨碍民兵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或者故意妨碍民兵依法履行义务的;

  (四)使用民兵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民兵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战略勤务,可以统一着装,佩带专门标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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