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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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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苍劳社〔2003〕79号)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按照苍委发〔2001〕103号文件精神,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企业已完成改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国有企业一时还无法改制。为了控制国有企业盲目增人,防止资金流失,减轻财政负担,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今后原则上不再招聘人员。个别经济效益较好,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的,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增人计划,经批准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二、企业应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个别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的,需说明理由,并报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三、企业在此之前聘用的各类临时工,一律予以清退。个别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要继续聘用的,应在9月30日前,将续聘临时工计划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劳动保障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再予办理聘用手续。

  四、企业招聘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国有企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用工检查监督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县属集体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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