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10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苍南县医保制度实施前已破产、解散和改制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苍南县医保制度实施前已破产、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苍南县医保制度实施前已破产、解散和改制
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处理的意见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浙劳社医〔2004〕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破产、解散和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在我县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2年1月)前原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或改制,用人单位不存在且当时已退休(退职)的人员,可以按现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我县医疗保险,即每人一次性缴纳1万元。原企业属国有企业的,保险费由县财政给每个参保人员补助20%,个人承担80%;原企业属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责。
2、该类退休(退职)人员原则上要求以原单位全员形式参加医疗保险。全员参保的,自缴纳保险费后次月起享受我县医疗保险待遇;不能全员参保的,视参保率高低设置相应的延迟待遇享受时限(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考虑到原用人单位均已不存在,参保的组织和实施需要较长的时间,故设置一年的办理期限,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年后仍未组织参保的,视同放弃,今后不再适用该政策。
4、本《意见》所涉及的退休(退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办理要求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规定。本文发布前上列退休(退职)人员因原企业改制后重新就业等原因现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再重新处理。
县劳动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