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7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
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试行)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县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县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完小、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分别参照高中和特殊学校标准核定再适当增加(见附件2)。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幼儿园的编制标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1、灵溪镇、龙港镇的老城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县镇标准进行核定,其他所有学校按农村标准进行核定。
2、对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和省级及以上重点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等,视情况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8%(附加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件2)。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适当增加编制。
4、鉴于苍南的特殊情况,因土地征用招收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学校,可以按不超过现有农民工(合同制工人)人数的50%超编进人。
5、少数年龄偏大,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以前已经县教育部门同意未被聘任的教职工,重新报人事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不占用学校编制人员。
6、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一)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办法由县教育部门会同县编委办确定。
(二)各地各校要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为:原则上每年核定1次,县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编方案,经县编委办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五、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一)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教育部门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和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不合格教师和富余代课教师及其它临时人员,坚决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扎实做好未聘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
(二)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
各学校要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制,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和聘用教职工。县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
主题词:教育 人事 编制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1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 |
高中 | 县镇 | 1:13 |
农村 | 1:13.5 | |
初中 | 县镇 | 1:16 |
农村 | 1:18 | |
小学 | 县镇 | 1:21 |
农村 | 1:23 | |
幼儿园 | 全日制 | 1:6-1:7 |
制寄宿 | 1:4-1:5 |
注:“县镇”指灵溪、龙港两镇老城区。
附件2
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
序号 | 增编因素 | 增编标准 | 说明 |
1 | 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 | 教职工总数3% | 由教育局统一使用 |
2 | 教育设备维护管理 | 1-2名/校 | 计算机等管理维护 |
3 | 示范实验学校和省三级以上重点学校 | 0.1-0.2名/每班 | |
4 | 山区、海岛小学 | 0.2-1名/每班 | 欠发达乡镇 |
5 | 寄宿制学校 | 0.5-1名/每120名学生 | 食堂、宿舍管理及校医 |
6 | 特殊教育学校 | 1.5-2.5名/每班 | |
7 | 职业中学 | 0.2-0.5名/每班 | |
8 | 乡镇中心学校 | 1-3名/每班 | 负责乡镇教育教学管理(调剂到学区统一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