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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6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苍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下列组织: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派出机构;
(三)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某些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受县政府或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首长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
(一)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影响重大或争议金额巨大的;
(三)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或派出机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出庭参加诉讼。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首长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