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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6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是国务院412号令明确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内容之一。今后凡属于一、二、三类防雷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须到县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理防雷设计图纸审核手续,经审核合格的,由县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到县规划建设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气象局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管
为了保证我县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建设监理部门要加强对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质量的监管,并及时向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隐蔽工程资料。另外,在基础承台、均压环楼层等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中,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机构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跟踪服务。
三、完善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手续
凡属于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到县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报办理防雷装置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的,由县气象局颁发全国统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规范全县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管理
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属永久性保存的建筑物技术档案,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纳入县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备案文件。县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包括《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检测报告》以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气象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