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21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苍南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的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水事纠纷的分类
水事纠纷是指因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和其他水事活动过程中因权益纠纷引起的行政争端。主要包括:
(一)因兴建水工程或者涉水工程影响到相邻地区的权益引起的纠纷;
(二)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等活动引起的纠纷;
(三)因取水侵犯他人利益引起的纠纷;
(四)因其他涉水活动引起的纠纷。
水事纠纷分为一般性水事纠纷和重大、特大水事纠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称为重大、特大水事纠纷。
(一)因水事纠纷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出现不同乡镇行政区域之间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三)因水事纠纷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
(四)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五)发生跨县际的水事纠纷;
(六)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
二、水事纠纷处置原则及依据
水事纠纷必须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加强预防。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一旦出现有可能引发重大水事纠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三)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水事纠纷应急情况的首要任务。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四)责权一致。实行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规定行使权利,对不作为或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处理水事纠纷,必须在遵循小局服从大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等原则的前提下,按以下依据处置:
(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水量分配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四)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五)上级部门或有关政府的文件;
(六)有关达成一致的水事协议。
三、水事纠纷处理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突发性的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由防汛、水利、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
防汛、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技术性方面的处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公共安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水源地取水的污染事故;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因水事纠纷而发生的伤患救治。
四、水事纠纷应急处理运行机制
(一)预案的启动
一般性的水事纠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重大、特大水事纠纷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由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启动本预案。
对于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县界的水事纠纷的,由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依法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协助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二)先期处置
(1)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县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2)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措施
(1)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联合当地人民政府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为当地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2)在纠纷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3)对于在水事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县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小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纠纷处理
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1、在同一乡镇行政区域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不同乡镇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县际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五、责任要求
(一)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于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当事人,按照《水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对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或拒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按照《水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于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主题词:水利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