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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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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5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苍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

(三)事故处理涉及县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四)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五)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

会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应急

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二)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死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第六条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检查督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组织成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

会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七)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向社会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

(八)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产品及对私屠滥宰、病害肉等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宰及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在流通领域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县粮食局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九)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八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

第九条 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轻重、缓急程度不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预警级别确立为四个等级。

四级事故(又称一般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中毒10人以下、中毒轻微、没有人员死亡,确定为四级事故。

三级事故(又称比较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没有人员死亡的,确定为三级事故。

二级事故(又称相当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没有人员死亡,确立为二级事故。

一级事故(又称特别严重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

数超过50人已上的,确定为一级事故。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也分为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相当严重、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

  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四章  信息报告和发布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中毒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预案的启动程序和条件

  第十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地、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启动苍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预案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

和本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餐饮业食物中毒,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二)学校食堂食物中毒,由县教育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三)流通环节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四)初级农产品和农药引起食物中毒,由县农业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五)建设工地、矿区等集体用餐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六)食品加工环节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七)工厂及猪、禽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八)药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九)水产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县

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十)野外作业,因林木及林木小产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十一)其它食物中毒,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相应负责。

第十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立即派出人员救治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成,成员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确定,必要时请县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参加。

(一)人员救治组职责:整合医疗抢救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中毒原因,采取控制食品中毒的措施。

  (二)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病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开展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

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联系电话:0577-68709166、13806628857、13353312166)。

第二十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县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分别确定,并告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交通部门要准备好救援所需的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并确保及时、正常启用。

(二)医疗卫生部门要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做好应急救治专业队伍的准备,配备应急救治的器材、药品及相关物资。

(三)公安部门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原因查处的同时,要做好社会治安的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贫困人员申请的救济及安抚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引发或可能引发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它事件。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指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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