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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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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16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大成绩,地名执法、地名规范工作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在我县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新形势下,地名规划、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管理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于城镇建设的矛盾日趋突出。今年上半年,省政府专题召开全省地名工作会议,决定利用5年时间(2006—2010年)在全省启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贯彻落实全省地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有效地开展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方面专项事务,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将进一步加强地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乡镇地名标志设置,推动地名设标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根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以上民政部门是地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地名档案,使全县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进一步规范化。各乡镇要认真落实《苍南县门牌管理规定》(苍政办〔2003〕175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统一安装门牌和实行门牌证制度的通知》(苍政办〔2004〕239号)精神,全面做好门牌编制工作。同时,加快乡镇村牌和街路巷弄牌的设置工作。今明两年,未开始设标的乡镇要把设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落实人员,筹措经费,摸清本地村(居)街路巷弄底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设标计划、责任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管,按国标要求的标准和质量进行制作设置。

  二、进一步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推动地名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建设单位在筹建开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办公楼、广场、道路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涉及地名的使用时,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否则,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县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设置楼幢牌、单元牌和门牌,其安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县规划建设部门在会审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项详细规划时,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及时通知地名管理人员参审,做好地名规划与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真正使地名管理变事后管理为事中、事前管理,提高地名的稳定性和规范化。

  三、进一步做好地名管理的基础工作,推动地名管理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建立地名数据库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的基础和平台,也是地名工作的主要服务方向。县民政部门要抓紧启动数据库建设,完成建库的各项基础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地名普查和资料更新,积极为建库工作创造条件。在建设完善建库工作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地名网站、开通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制作地名光盘(地图)、编撰《苍南地名志》等,全面提高地名信息化服务水平,使社会公众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推动地名管理向长效化方向发展

  地名工作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地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管理地名的责任感。为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已调整充实了苍南县地名委员会,由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陈浩任主任,县府办党组成员吴为民、县民政局局长钱贤共任副主任,县发展与改革局、规划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并要认真贯彻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及《苍南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做好地名规划,提高地名命名质量。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苍南县地名管理有关部门职责》(苍政办〔2003〕147号),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在开展工商行政、拟制建设许可证、工程验收、土地使用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转证、户籍登记、按揭贷款、通邮通讯、宣传广告等涉及地名时,依据地名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产生和使用未经审批的不规范地名的行为,逐步消除不标准、不规范地名的使用,维护地名管理的严肃性,进一步推动全县地名标准化工作进程。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地名  通知

   抄送:温州市民政局、地名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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