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14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试行)》(苍政发〔2003〕291号)文件精神,以合理保障、强化激励、统一制度、互相衔接、多方筹资、明确责任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003年1月1日起,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土地全部或大部分(60%及以上)被征用,且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人员。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做到即征即保;
(二)被征地时年满18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未满15年且未享受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障,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1);
3、《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附件2);
4、《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3);
5、《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核准表》(附件4)(限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
6、出生年月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7、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8、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经镇(乡)政府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等程序。
(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资格;
2、打印个人缴费核定单,通知参保行政村到指定银行缴款;
3、凭缴款回执发给参保人员《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手册》,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发给《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手册》;
4、为已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专户和帐户。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委托指定银行收缴;缴费办理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开具的缴款单,向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被征地人员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2005年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附件5),村集体和个人负担的比例由村集体自行确定。要确保政府承担部分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2005年始,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使用出让金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足额划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抵缴。
(四)缴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
四、享受待遇
(一)享受待遇的条件:
1、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2、已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对象。
(二)享受待遇的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保障手册》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核准表》(样本见附件5)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逾期办理的,不补发养老保障待遇。
(三)待遇计发:
1、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公布的待遇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2005年待遇标准按《办法》规定为210元/月,其中统筹基金每月支付84元,其余部分由个人专户支出,个人专户额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直至终身。
2、一次性缴费后又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义务兵龄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计发。
3、一次性缴费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按月发放。
(五)待遇调整:
1、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2、养老保障金低于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六)待遇停发和终止:
1、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其亲属要及时申报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2、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单)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和个人专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3、对逾期不报和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4、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进行年检,逾期不检的,暂停养老保障金,直到检后予以补发。
五、个人专户、帐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专户管理,个人专户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二)个人帐户额(仅用于转移和养老金计发)由一次性缴费建立的帐户额和职工养老保险帐户额组成。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的,自领取之月开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人员原在部队义务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职工缴费月数,但不产生个人帐户额,一次性缴费帐户额按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基数的11%建立;职工养老帐户额由续保和转入组成。
(四)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持《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手册》、身份证原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经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核准,其个人专户(包括续保的实际个人帐户额)储存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到我县行政区域外,且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2、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之前死亡的。
(五)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专户余额。
六、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和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人员,可直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参照一次性缴费后建立的个人帐户额折记,2005年一次性缴费按帐户额折算职工养老保险年限(2005年度可折算为6年1个月缴费记录)。记录时间以参保时往前推算,小于22周岁人员以16周岁往后记录。其享受待遇及享受待遇年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职工养老保险年限累计合并计算,计算办法按上款规定办理,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费按折算后年限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填写《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时需注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填报《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单》,按缴款通知缴款后,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三)已有城镇职工保险缴费年限又选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可按本人意愿,一次性退回或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合并记录。
七、其他规定
(一)采取自愿参保原则,对被征地行政村一次性参保人数不设下限,但一次性参保人数不能高于该村被征地亩数。
(二)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原则上由参保时往前计算,其中,对年满18周岁不满33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往前算至18周岁不足15年的,可往后预缴并计算缴费年限。在预缴期内,就业的人员,在统筹范围内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个人帐户可重复记帐。
(三)被征地人员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后,若其原已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其中一种待遇享受。
(四)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必须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保个人帐户本息全额退还本人。
八、管理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2005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手续时,要求被征地行政村提供已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二)有关镇(乡)要建立专门领导小组和业务班子负责此项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帮助指导相关村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人员核准等工作,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综合管理工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帐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经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规范业务规程,制订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并逐步加以完善。
(五)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村所属镇(乡)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日印发
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村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村 名 称 | 所属乡镇 | ||||||
村 地 址 | 办公电话 | ||||||
村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村总耕地面积(亩) | 被征用耕地 面积(亩) | 被征用 比例(%) | |||||
村总人口(人) | 参保人员(人)附花名册 | ||||||
意 见 行政村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核 定 所属乡镇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意 见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科 室 审 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 批 意 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村保障编号: 共 页第 页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 份 证 号 码 | 参保时间 | 缴费金额 (元) | 个人部分 (元) | 村集体部分 (元) | 备 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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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人; 缴费金额: 元 |
村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所属乡镇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姓名、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填写;村保障编号、个人编号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产生;参保时间为缴款时间。
2、符合并选择城镇职工保险的,在“备注”栏说明职工保险;
3、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二份。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个人保障编号 | 户籍所在地 | 乡、镇(办事处) 村 | |||||||||
参保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缴费金额 | 元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自 年 月至 年 月,是:要求一次性退还其个人帐户额;否:转入被征地养老保障 (是、否) | |||||||||
原在部队服役义务军龄 |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附退伍证和档案) | ||||||||||
所属村委会意见 | 同志家庭承包土地 亩,承包时家庭登记为常住户口 人,根据 号文件被征 亩,同意该同志参保。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属乡、镇审核意见 | 情况属实。该同志符合《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保条件。 乡、镇(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参保条件合格,同意参保。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核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村保障编号 | 户籍所在地 | 乡、镇(办事处) 村 | 照 片 | |||||
个人保障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
姓 名 | 曾 用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参保时间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参保人申报意 见 | (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
行政村 (居民区)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室意 见 | 经审核,该同志自 年 月年满 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金,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的条件,其待遇享受为 元/月,从 年 月起发给。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附有关证件材料;
本表一式三份。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政办〔2005〕14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试行)》(苍政发〔2003〕291号)文件精神,以合理保障、强化激励、统一制度、互相衔接、多方筹资、明确责任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003年1月1日起,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土地全部或大部分(60%及以上)被征用,且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人员。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做到即征即保;
(二)被征地时年满18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未满15年且未享受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障,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1);
3、《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附件2);
4、《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3);
5、《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核准表》(附件4)(限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
6、出生年月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7、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8、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经镇(乡)政府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等程序。
(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资格;
2、打印个人缴费核定单,通知参保行政村到指定银行缴款;
3、凭缴款回执发给参保人员《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手册》,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发给《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手册》;
4、为已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专户和帐户。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委托指定银行收缴;缴费办理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开具的缴款单,向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被征地人员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2005年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附件5),村集体和个人负担的比例由村集体自行确定。要确保政府承担部分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2005年始,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使用出让金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足额划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抵缴。
(四)缴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
四、享受待遇
(一)享受待遇的条件:
1、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2、已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对象。
(二)享受待遇的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保障手册》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核准表》(样本见附件5)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逾期办理的,不补发养老保障待遇。
(三)待遇计发:
1、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公布的待遇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2005年待遇标准按《办法》规定为210元/月,其中统筹基金每月支付84元,其余部分由个人专户支出,个人专户额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直至终身。
2、一次性缴费后又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义务兵龄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计发。
3、一次性缴费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按月发放。
(五)待遇调整:
1、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2、养老保障金低于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六)待遇停发和终止:
1、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其亲属要及时申报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2、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单)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和个人专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3、对逾期不报和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4、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进行年检,逾期不检的,暂停养老保障金,直到检后予以补发。
五、个人专户、帐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专户管理,个人专户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二)个人帐户额(仅用于转移和养老金计发)由一次性缴费建立的帐户额和职工养老保险帐户额组成。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的,自领取之月开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人员原在部队义务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职工缴费月数,但不产生个人帐户额,一次性缴费帐户额按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基数的11%建立;职工养老帐户额由续保和转入组成。
(四)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持《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手册》、身份证原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经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核准,其个人专户(包括续保的实际个人帐户额)储存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到我县行政区域外,且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2、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之前死亡的。
(五)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专户余额。
六、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和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人员,可直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参照一次性缴费后建立的个人帐户额折记,2005年一次性缴费按帐户额折算职工养老保险年限(2005年度可折算为6年1个月缴费记录)。记录时间以参保时往前推算,小于22周岁人员以16周岁往后记录。其享受待遇及享受待遇年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职工养老保险年限累计合并计算,计算办法按上款规定办理,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费按折算后年限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填写《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时需注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填报《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单》,按缴款通知缴款后,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三)已有城镇职工保险缴费年限又选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可按本人意愿,一次性退回或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合并记录。
七、其他规定
(一)采取自愿参保原则,对被征地行政村一次性参保人数不设下限,但一次性参保人数不能高于该村被征地亩数。
(二)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原则上由参保时往前计算,其中,对年满18周岁不满33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往前算至18周岁不足15年的,可往后预缴并计算缴费年限。在预缴期内,就业的人员,在统筹范围内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个人帐户可重复记帐。
(三)被征地人员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后,若其原已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其中一种待遇享受。
(四)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必须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保个人帐户本息全额退还本人。
八、管理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2005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手续时,要求被征地行政村提供已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二)有关镇(乡)要建立专门领导小组和业务班子负责此项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帮助指导相关村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人员核准等工作,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综合管理工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帐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经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规范业务规程,制订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并逐步加以完善。
(五)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村所属镇(乡)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日印发
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村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村 名 称 | 所属乡镇 | ||||||
村 地 址 | 办公电话 | ||||||
村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村总耕地面积(亩) | 被征用耕地 面积(亩) | 被征用 比例(%) | |||||
村总人口(人) | 参保人员(人)附花名册 | ||||||
意 见 行政村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核 定 所属乡镇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意 见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科 室 审 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 批 意 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村保障编号: 共 页第 页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 份 证 号 码 | 参保时间 | 缴费金额 (元) | 个人部分 (元) | 村集体部分 (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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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人; 缴费金额: 元 |
村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所属乡镇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姓名、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填写;村保障编号、个人编号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产生;参保时间为缴款时间。
2、符合并选择城镇职工保险的,在“备注”栏说明职工保险;
3、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二份。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个人保障编号 | 户籍所在地 | 乡、镇(办事处) 村 | |||||||||
参保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缴费金额 | 元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自 年 月至 年 月,是:要求一次性退还其个人帐户额;否:转入被征地养老保障 (是、否) | |||||||||
原在部队服役义务军龄 |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附退伍证和档案) | ||||||||||
所属村委会意见 | 同志家庭承包土地 亩,承包时家庭登记为常住户口 人,根据 号文件被征 亩,同意该同志参保。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属乡、镇审核意见 | 情况属实。该同志符合《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保条件。 乡、镇(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参保条件合格,同意参保。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核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村保障编号 | 户籍所在地 | 乡、镇(办事处) 村 | 照 片 | |||||
个人保障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
姓 名 | 曾 用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参保时间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参保人申报意 见 | (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
行政村 (居民区)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室意 见 | 经审核,该同志自 年 月年满 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金,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的条件,其待遇享受为 元/月,从 年 月起发给。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附有关证件材料;
本表一式三份。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