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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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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14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试行)》已经温政办〔2005〕64号文件印发,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督查、考核和奖惩;

   (五)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当地政府的决定;

   (二)监督、举报当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协助监管部门排查制假售假窝点;

   (三)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有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监管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群众性宣传教育。

   三、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农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及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过程控制;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动植物防疫检疫,查处违法行为,发布基地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信息。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环境、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管理;组织开展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水产品产地环境认定和产品认证;负责发布有关初级水产品质量检测信息。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组织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质量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协调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准食品工商企业和经营户的市场准入资格,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经营企业商品准入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加强食品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商标、广告监管,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建设;建立市场食品质量预警机制,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卫生许可;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检查;负责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承担食品危险性评估,发布检测信息。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政策、规定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和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收集、评估和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的督查和考核,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

   (七)经济贸易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组织协调“三绿工程”,实施食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推进牛羊定点屠宰,指导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推进食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八)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协助支持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出入境动植物疫情信息收集和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的风险预警工作,并通报相关信息。

   (十)财政部门:对必需的食品安全宣传、监管及装备投入经费予以优先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责任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所在地的食品安全负相应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责任。

   (四)县(市、区)政府要对食品安全作出总体部署,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存在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或发生多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或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质量警示的地区,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监管部门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限期整改和治理。

   (五)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各级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责任制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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