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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0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
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苍南县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苍南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养殖证发放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工作原则,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 养殖证发放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我县辖区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养殖证类型按权属不同分红证、绿证及临时证三种。
(一)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发给绿证。
(二)对使用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发给红证。
(三)对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临时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发给临时证。
第七条 养殖证内容主要标明养殖的主体、区域、规模、品种、期限、类型和方式等。
第八条 养殖证发放范围为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以《苍南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为依据进行发证。
第九条 养殖证发放对象为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对规划内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核发“绿证”,发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水域、滩涂使用者。养殖证确定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二)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水域、滩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的水域滩涂,核发“红证”,由发包方(带承包合同清单)统一申领后发放给承包方。养殖证确定该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未发包经营的,暂不予发证。
(三)计划围垦范围内的或者要计划开发建设使用的,以及规划外暂不影响旅游、航行等方面用海的水域、滩涂,根据当前的渔民就业困难实际,可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证。
(四)对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的农用地改造及围垦后用于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已经明确权属关系,符合发证条件的,养殖证发放给使用权所有者,或由发包方统一申领红证后,发放给承包方。权属不清的,暂不予发证。
第三章 养殖证发放程序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应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养殖证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2、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或变更的批文或证明。
3、养殖水域、滩涂界地图。
(二)个人申请养殖证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2、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养殖水域、滩涂界地图。
(三)单位申请养殖证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2、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养殖水域、滩涂界地图
第十一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干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县海洋与渔业局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对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在报批发证前,须在申请的海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对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有争议的,不发或暂缓发放养殖证,待明确权属后,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登记造册、归档。县海洋与渔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进行存档保管,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四章 实施养殖证制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养殖证的有效年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使用期限,根据本县实际,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8年,深海10-15年,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3年,围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7-10年,发放规划围垦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年限应不超过围垦工程开工日期。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六条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只能确定给1个使用者。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养殖单位和个人(包括新养殖或增加养殖面积的),一律要经乡(镇)、村初审,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依法领取养殖证后才能养殖,否则取消养殖资格。
第十八条 跨乡镇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养殖证,由养殖单位和个人填写申请表,经养殖区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按程序办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在布局规划外区域养殖的;
(二)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的水域。如航道、锚地、港口、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
养殖面积在5亩以下的零星养殖水域和水库养殖暂不发证。
第二十条 对养殖水域、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养殖水域、滩涂界线或权属争议解决前,暂不发证,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使用现状。
第二十一条 已申领养殖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根据渔业法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的,对新开发荒置的水域、滩涂,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二)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三)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四)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五)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六)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上述优先顺序难以确定使用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县海洋与渔业局申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视为无效。养殖证不准非法买卖、转让、出租或涂改,否则予以吊销。
第二十六条 养殖证是养殖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水域滩涂改变使用功能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凭养殖证,根据县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赔偿。
如国家建设需要,须征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有关单位根据养殖证确认的面积,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渔业 滩涂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