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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办〔2006〕63号

苍南县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苍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为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县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主要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二条 县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先向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办)申报,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条  县信息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第四条 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县信息办备案。

  需县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 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八条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实行监理制,确保信息化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应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应先于施工单位介入,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开始施工。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信息办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邀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信息办等单位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证明和专项资金反馈表报送县财政局,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核销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完善责任。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并应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苍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投资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

(盖章)

参与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地址

启动年月

  

完成年月

前期准备

项目预计总投资(万元)

合     计

其中申请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国家下拨

其  它

历 年 已

安排资金

本 年 度

资金安排

资金落实

情况说明

申 报 时

应交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200万以下30万以上交实施方案

  2、专家论证意见或信息技术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200万以上)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县信息办。

  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


  县信息办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发改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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