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国家投资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十日
苍南县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土资办[2001]169号)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的资金及省、市对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上级补助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2、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设立专户,单独建帐。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测量、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等。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拆迁补偿费,是指项目实施前政策性处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理中房屋拆迁补助、地面附着物、竹木青苗补偿、坟墓迁移补助等支出。
(六)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配套的设备除外)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申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工程预算执行。
第七条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资金下达我县后,县财政局应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专用账户;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国土资源局制定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委派或指定实践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处理账务问题。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力量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查明情况,视情处理;查实有违规违纪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整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