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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万户避险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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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21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万户避险地质

灾害移民安置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万户避险(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苍南县万戶避险(地质灾害)移民

安置工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温委办发[2004]193号、温政办[2006]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正、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治理难易程度等因素,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项调整评价,全县现有需进行避险移民安置的地质灾害点31处,受威胁居民460户1862人。计划三年时间,完成全县避险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第二章 避险移民对象

  第四条 由乡镇政府组织干部对居住在需要进行避险移民安置的地质灾害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逐户核实,并将核实后的避险移民安置对象名单分别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所在村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避险移民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造册,理清移民安置对象基本情况;公安部门协助做好人口核实工作。家庭人口按2006年1月1日以前计算,因服兵役和大中专在校生户籍外迁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不论户籍状况,只按一户计算。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由乡镇政府组织调查了解避险移民对象的迁移要求。按照分类安置原则,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进行统计归类。

  第七条 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配合,根据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的迁移要求,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因地制宜编制统一的避险移民规划。规划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

第四章 安置工程的实施

  第八条 政府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避险移民分散安置。对自主迁移、自谋职业的分散安置对象,按照比集中安置对象更优惠的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九条 需集中安置的避险移民原则上由政府安排标准的安置住房统一安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本村集中安置的可以建单间式住宅,土地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为农用地,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本乡集中安置的可以建单间式住宅,但土地应征为国有;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安置点原则上都应建公寓式住宅,建造单间式住宅的限3层以下,并适当提高建房密度。集中安置点的土地征用后由县政府划拨给避险移民对象建房。

  第十条 涉及避险移民工作的各类规费,属县本级征收的一律减免。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外配套基础设施由县财政投资建设(包含各类勘察设计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避险移民安置对象另外收取建设费用,避险移民安置对象仅负担住房土建工程成本价。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点优先安置低保对象,有关单位要加大扶持力度,按照解决特困户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现居住避险房屋是2004年10月22日以前违章建设,且经核实符合无房户有关政策的,予以落实安置。一户有两间或两间以上房屋的,只安置一间,其余房屋不纳入安置。在非迁移范围内另有住房的,不纳入安置,但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其中1998年12月底以前建房的予以全额补偿,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22日之间建房的补偿50%,2004年10月23日以后建房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集中安置点所在行政村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倾斜。优先考虑安排康庄工程建设;集中安置点电力设施由电业部门优先安排建设;通信管线及相应设备由电信部门出资建设;集中安置点有线电视用户安装费由所属网络运营单位予以优惠,每户每个终端由330元减至200元。

  第十三条 避险移民安置对象户口迁移遵循居住地登记原则。集中安置点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办理,自主迁移对象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自行办理。

第五章 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 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的集中安置住房产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满5年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原优惠政策减免的各项规费和享受的各类补助后,方能转让。

  第十五条 享受避险移民政策的对象一律不得返回原旧房内居住,并由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原有宅基地在落实安置用地前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安置房建成后由村委会收回,地上建筑物无偿拆除,收回的宅基地由村委会组织复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后,经县国土、扶贫、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安置住房的房产及资金补助结算手续。其生产性土地承包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的户籍、学籍等按政策纳入迁入地管理,迁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育部门要为安置对象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所需费用在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劳动部门要针对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积极开展培训,帮助联系就业。

  第十七条 避险移民安置对象要自觉服从迁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安排好生产生活。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从今年开始三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与省、市有关避险移民安置以及下山移民工作补助资金配套,专项用于避险移民安置工作。各有关乡镇也要多方筹措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避险移民安置补助标准为:集中安置每人3000元;分散安置除每人3000元以外,另外每户补助5000元。补助资金全部进行扶贫专户,由县财政拨给有关乡镇政府包干使用,乡镇政府根据移民进度负责向避险移民安置对象逐户发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分三期拨付:第一期,乡镇落实好安置地并与移民户签订好移民安置协议后,予以拨付户均30%的补助资金;第二期,移民户新建房屋完成地基构筑后,予以拨付户均40%的补助资金;第三期,移民户新建房屋结顶后,予以拨付户均30%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外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安置点规模、建设进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后另外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避险移民安置户建房资金困难确需贷款的,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应通过联保加房产互保的方式予以贷款支持,贷款期限3-5年。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避险移民安置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避险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避险移民安置的具体方案;帮助移民落实安置接收地,做好移民和接收地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社会稳定;落实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帮助处理好各种关系和有关问题;按照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组织移民建房,帮助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移民搬迁并拆除原旧房,做好移民户口迁移和子女入学等相关工作,及时解决移民生活和生产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救灾工作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建立避险移民办事“绿色通道”,保质保量,限时办结。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划定需要进行避险移民安置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影响范围,确保避险移民安置用地指标及时划拨到位,并做好安置用地的报批和征用。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避险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全县避险移民安置工程的规划编制,指导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避险安置对象的汇总和审核,迁移安置情况的跟踪,做好孤寡和特困户的移民安置工作。县供电、交通、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移民安置新村(点)的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等工作。县扶贫部门做好避险移民安置户纳入下山移民有关政策资金扶持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避险移民安置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避险移民安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移用、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开展避险移民安置工作情况的督查,组织开展避险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质灾害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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