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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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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21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苍南县森林防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立足当地,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镇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五条  县级建立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预防森林火灾;

  (三)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岗位责任制;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指挥扑救应由县统一组织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乡镇之间、部门之间和浙闽边界有关森林防火事宜,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健全森林火灾资料管理。

  第六条  乡镇和国有林场、茶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火灾宣传教育,组织干部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人员;

  (五)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六)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指挥扑救辖区内森林火灾,协助毗邻乡镇联防、扑救边界发生的火灾;

  (七)协调解决辖区内有关森林防火问题,协助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森林火灾调查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七条  各风景区和行政村、乡村林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

  (三)组织护林员巡山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力争就地扑灭;

  (六)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开展森林火灾统计。

  第八条  县建立森林消防大队,下设县直属森林消防中队和7个片区森林消防中队(即灵溪片区、金乡片区、桥墩片区、矾山片区、赤溪片区、马站片区、望里片区),每支森林消防中队要确保20人以上的规模;各乡镇、村建立半专业或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县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各级森林消防队伍业务指导。各森林消防队每年要组织森林消防队员进行一定课时的森林消防知识和技术培训。森林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二)努力学习森林防火、扑火知识,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和扑火技术;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坚守岗位,严阵以待,时刻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四)接到扑救森林火灾命令,立即奔赴指定地点奋力扑救;

  (五)维护、管理森林灭火设施及设备,使之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章  森林防火措施

  第九条  本县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0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冬至、劳动节、国庆节、元旦前后是森林防火的重点时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防火期。非森林防火期,如遇久晴无雨,也应视为森林防火重点时期。

  第十条  本县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是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铁场水库周围的生态公益林区;有军事设施的鹤顶山、合掌岩林区和昌禅、岱岭、赤溪森林飞播区以及县林场大石、白云林区;闽浙一、二、三分会的边界联防区;玉苍山森林公园、渔寮、海口、燕窝洞等风景林区;百亩以上的用材林、特色经济林区以及灵金公路沿线的各坟墓集中地的火险地域等。

  第十一条  本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确定各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风景区、坟墓集中地的所辖范围为森林防火责任区,分别由乡镇长、村长、场长以及景区管理机构包干负责。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行政村、乡镇集体林场,行政村与护林员,县林业局与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与护林员都应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期,各乡镇、村、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组织力量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重点地段进行巡逻,防止森林火警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到突击性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平时要经常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冬至前后以及连续3天以上高火险天气要进行突击性宣传教育。每年10月份要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工作,确保森林防火通讯畅通:

  (一)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森林防火信息畅通;

  (二)森林防火期内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森林防火值班必须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每组值班人数必须在2人以上,并确定一名值班负责人;

  (三)森林防火值班必须有固定值班电话,并备有防火值班车辆;

  (四)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到位,不得擅自离岗;

  (五)一旦发生火情,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森林防火值班情况,及时传达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

  (六)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预案》的程序处理;

  (七)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办好值班交接手续;

  (八)值班人员因失职贻误扑火战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特殊性,值班人员所在单位要酌情予以补贴;

  (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对各乡镇的森林防火值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茶场和景区管理机构,必须组织护林员在重要的森林防火地段开展巡逻检查,严格控制野外火源。三级森林火险以上(含三级)高火险天气,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茶场、景区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或发出森林防火警示信号,严禁林区的一切野外用火。

  县气象台应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苍南时报社、县广播电视台在防火期内应当每天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烤火取暖、露天野炊、玩火取乐、烧山驱兽和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禁止痴呆人员携带火具进山。在林区进行具有火灾隐患的实弹演习活动,必须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供电部门要采取防火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一般严禁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必须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苍南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火,非本县人员在本县长期或临时承包耕田、林地作业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须由发包单位担保。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加强防范,严防失火。

  第十八条  制订规划,明确目标,逐步建设和改善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

  (一)景区、坟墓集中地和林区的住宅、厂房、仓库、工棚、军事设施等周围,必须开辟宽10米左右的防火隔离带。农田与林地的连接处,景区的人行道、沿山公路应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新造林地,必须同时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同步实施,未营造防火林带的一律不得予以验收。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组织必须固定防火值班电话,有条件的可给森林消防队队长配备通讯工具。

  (三)各森林消防队都必须配备火拍、水枪、锯、刀、绳等必要的灭火工具;

  (四)每个森林消防队员都要配置安全帽、防火服、胶鞋、手套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组织必须确保扑火人员、物资的运输用车。

  第十九条  县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片区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的防火经费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由县财政提供。各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防火经费,应列入各乡镇财政预算,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要积极争取全社会支持,建立“森林防火基金”,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及时报告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命令村森林消防突击队、乡镇义务森林消防队进行全力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命令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

  (一)起火2小时后尚未扑灭的危险性森林火灾;

  (二)需要毗邻乡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三)成片用材林基地和飞播区的森林火灾;

  (四)县林场,玉苍森林公园,渔寮、海口、燕窝洞等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有军事设施的鹤顶山、合掌岩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浙闽一、二、三联防分会和县、乡镇行政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七)桥墩、吴家园、铁场水库周围林区的森林火灾;

  (八)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的报告内容:

  (一)火灾地点(乡镇、村、小地名);

  (二)起火时间;

  (三)林地植被情况;

  (四)火灾情况;

  (五)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切实注意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支援灭火救灾。人武部应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及时调动所属部队、民兵积极参加当地森林火灾的扑救;县宣传、广电部门应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和扑救森林火灾典型事例的宣传;监察部门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人员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渎职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人员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生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事用火管理;交通部门应当保证扑救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森林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物资部门应当确保物资供应;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灾民的安置和伤亡的抚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森林防火救灾所需经费;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火灾发生区域治安管理;交警部门应当加强火灾发生区域交通管理;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员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清理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牺牲的,国家干部、国有集体企事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六条  参加扑火人员补贴和各项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干部,国有、集体企事业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扑火补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不明或确实无力支付的,由乡镇政府酌情予以补助。

  (二)森林防火期内,县、乡二级森林防火指挥组织工作人员,因森林防火扑火工作需要,长期频繁使用移动通讯,通讯话费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七条  每起森林火灾必须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责任人,过火面积和受害面积,林木损失、人员伤亡和扑救等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特大、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市(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交界地发生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政府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有关乡镇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采伐火烧木,必须待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后,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凭县林业局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二十九条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都应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并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表要求把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到县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各乡镇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森林火灾月报表,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森林火灾年报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持20年以上无森林火灾发生的行政村、乡镇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人员;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人员;

  (四)长期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的村(场)干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持15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乡镇和国有林场;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较重大发明创造的人员;

  (五)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且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贯彻上级森林防火工作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重视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对违章用火放任自流,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或不服从命令的;

  (四)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五)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火情的;

  (六)发生重大的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擅自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告知,加以消除的;对痴呆人员和儿童监护不严,形成火灾隐患,但未造成损失的;以上情况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警告;

  (二)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警告;

  (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可处5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林业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森林火灾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苍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林业  防火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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