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6〕13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渔业用油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渔业用油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苍南县渔业用油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足额测算分解落实我县从事渔业捕捞及水产养殖渔民和渔业企业的油价补贴,根据浙政办发〔2006〕60号和浙财建字〔2006〕61号、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苍南县从事渔业捕捞、水产养殖及种苗生产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享受补贴条件
1、渔业捕捞渔船必须是在苍南县登记在册、三证齐全(捕捞许可证、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包括有效的三证合一渔船,并通过2005年年审。有证无船不享受补贴。
2、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2004年以来新发放的养殖使用证。
3、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需持有有效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三、补贴分配标准
1、根据省财政补贴标准,将全县渔业油价补贴总额(扣除1.7%)按154:6的比例划分为渔业捕捞用油补贴和水产养殖(包括水产种苗生产)用油补贴二部分。
2、以2006年6月20日前统计在册的渔业捕捞机动渔船的功率为测算依据(以捕捞许可证上核定的功率为准),将全县渔业捕捞用油补贴按功率数平均核发到各类补贴对象。
3、以2006年6月20日前统计在册的新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有效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上面积为测算依据,海水滩涂、淡水山塘养殖除外,海水高位池、浅海网箱养殖面积双倍计发,淡水外荡、水库养殖面积按十分之一比例折合计算,海水水产种苗按许可证上面积十倍计算,全县水产养殖(包括水产种苗生产)用油补贴核发到有关乡镇,有关乡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核发到养殖单位或个人。
4、提留全县补贴总额的1.7%,用于处理遗漏补助对象及其他紧急事项。若有多余,并入下一次分配。
四、补贴发放办法
1、县海洋与渔业局拟定补贴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补贴资金按省财政下达时间分二批发放。
3、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根据实施方案,将渔业捕捞渔船补贴核算到船,水产养殖用油补贴核算到乡镇,由乡镇核算到养殖单位或个人,以上二批资金分块下拨到各有关乡镇。
4、相关乡镇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先对补贴对象在本乡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足额发放给各补贴对象。公示期有异议的,暂缓发放。
5、江南淡水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公示,直接下达到持证单位。
6、渔业捕捞渔船凭捕捞许可证和船主身份证领取补贴,养殖单位或个人,由乡镇自行制定发放。
五、资金监管和组织保证
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要求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立即纠正,重大问题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或部门处理。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补助资金监管到位,县政府已经成立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测算、落实好补贴资金。各有关乡镇具体负责核定及公示。
本实施方案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渔业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