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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13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核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核销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核销试点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提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核销速度,使广大参合农民更为及时地得到补偿核销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8月开始在灵溪、龙港、宜山、钱库、金乡、桥墩、矾山、马站、巴曹、望里等十个乡镇开展县乡两级核销结算试点工作。
第二条 各试点乡镇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配备合医办主任、专职工作人员及卫技人员,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参合对象一万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的受理、审核及核销工作。
第三条 试点乡镇要与县合医办结报中心计算机联网并实行信息化操作。
第四条 参合对象在参合年度内补偿核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②合作医疗证;③住院医疗费用发票;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含用药明细、检查化验明细、当天门诊发票等);⑤出院记录;⑥急诊病症在非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还需提供急诊医疗证明。
参合对象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复印件核销的和跨参合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苍南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试点乡镇合医办要审核以下送报材料:
1、申报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报者的享受资格。申报者的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参保名册是否相符,防止冒名虚报。
3、外伤病人,需调查是否工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非补偿范围项目引起的外伤,如不属于合作医疗给付范围的,不予核销。
第六条 根据审核结果,一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试点乡镇合医办受理核销。
1、试点乡镇合医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苍南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医保药品目录等文件规定执行,对住院有效票据与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进行核对,并按照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核销程序进行操作,要在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经办人栏上签字。
2、试点乡镇合医办主任复审,并在报销初审人栏上签字。
3、试点乡镇领导在审核人栏上签字,并由乡镇政府盖章,然后报送县合医办。
4、县合医办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由财务经办人员发放核销金额(现金支票)。核销金额由乡镇合医办联络员统一领取后向核销对象发放或直接把核销金额汇入核销对象个人账户。
第七条 试点乡镇合医办要按照《苍南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一万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于每周三送县合医办审核,并做受理登记。
县合医办要按照《苍南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核销程序进行操作。经县合医办主任复审后,并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审核人栏上签字,财务经办人员予以发放核销金额(现金支票),核销金额由乡镇合医办联络员统一领取后向核销对象发放或直接把核销金额汇入核销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核销对象须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领款人栏上签字领款。《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县合医办财务存档,第二联为乡镇合医办存档,第三联交核销对象存档。
第九条 试点乡镇合医办要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核销的对象名单及享受补偿金额在参合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县乡两级核销试点工作方案执行,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苍南县合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医疗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