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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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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5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3〕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辖区范围内,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为“职工基数”,根据“职工基数”高低,分别按下列相应的最低参保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医疗救助,下同):

  1、“职工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按“职工基数”全员参保。

  2、“职工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以30人为参保底数,30人以上部分按最低参保率50%追加参保。

  3、“职工基数”在100人以上的,以65人为参保底数,超100人以上部分按30%追加参保。

  二、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人数不计入企业“职工基数”及应保人数。

  三、凡未达到上述最低参保要求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8月15日前,到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申报参保人员名单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申报办理的,按该企业“职工基数”为应保数由劳动社保、地税部门实施强制参保。

  四、事业单位原则上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基数,实行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凡未符合全员参保要求的,必须在2007年8月15日前,到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参保手续。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新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六、严禁用人单位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不符合录入条件的人员招收到本单位并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严禁将不属于本单位的人员通过建立虚假劳动关系挂靠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人员参保资格,向参保单位追回冒报医疗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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